眼觀耳聽 wrote:廢話一卡車 wrote:有違規者,檢舉人也可以不存在。妳的理解能力有問題!!!因為違規的都自撞翹辮子了,罰單罰不到死人... 。妳也是理解能力有問題的一個,救不了妳!!!!沒有可以檢舉的法規, 就是幾年前,只有違規者與警察開單,檢舉者是不存在。瞭了沒?
廢話一卡車 wrote:沒有可以檢舉的法規, 就是幾年前,只有違規者與警察開單,檢舉者是不存在。瞭了沒? 只有來台灣沒幾年的外國人才會這樣覺得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250 號令增訂第 7-1、63-1、83-1、82-1、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08152 號令發布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基本上我贊成民眾可以檢舉 , 但是我只有對一點有建議 , 就是紅線區上下車(不是停等喔 !)由警察認定裁罰 , 不要由民眾檢舉. 以現有都會區紅線畫的密度 , 可能一大段距離都沒黃線或白線可停. 有部分畫紅線的路段都可以設停車格了 , 說明道路寬度並不是問題 !當然重新檢視該路段劃紅線的必要性是根本解決性是根本解決的方式 , 但是以公務員心態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時間上應該會是很久很久以後 , 或者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