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從上次更新調解委員會之後,有收到車鑑會的通知前往說明
當時對方還請了律師到場,對方死咬兩點:
一、這距離是可以注意的,而我方並未注意
二、他們過馬路遇到紅燈停在安全島,而不是闖紅燈
不過最終車鑑會的結果還是裁定我方無肇事因素。
終於在前幾天收到了不起訴通知書了,依據的條款是刑法252條第十款,
雖然對方還有十天可以再議,不過我希望這件事就到此結束。
但若對方在車鑑會有請律師的態勢,其實我們也不是很有把握對方會罷手了。
只是不知道要再議是不是得要有新的事證,比方說不同學術單位的車鑑?
若他們有聲請別的單位車鑑,我們是不是一定會知道,且要到場說明?
因為我方只有參加過一場監理所的車鑑。
刑法252條第十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法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從刑事角度來看
獲檢察官不起訴,心可安大半了。
對方若不服(上訴)
可再申請覆議會(採書審)
或學術機構鑑定(交、警、成、逢甲)等大學。
但因有影片,事故單純。要推翻原鑑定不容易。
從民事角度來看
大部分的法官,會採納車鑑的結果。
無過失則無侵權責任。民法184條
但實務中還是有法官,不採車鑑、學術鑑定。
用心證推述有過失。(很少發生)
民事法官不受刑事判決(無過失)及車鑑會(無肇責)的拘束
白話就是:我說你有過失就是有。
當然法官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述。
假設民事法官判有過失責任
依民法192、194賠償
一般車禍死亡案件,法院平均判決金額約400至500萬
1.殯葬費:參考強責理賠上限30萬
2.撫養費:長輩年歲已高
3.精神慰撫金:長輩的配偶、兒女都可請求。
假設請求人數有六人。80*6=480萬
須賠償金額為:480+30= 510萬
依民法217條過失相抵 (假設我方需負3成責任)
510*0.3=153萬
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2條
強責之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得扣除。
153萬-200萬= (負47萬)。
結論:樓主不用再自掏腰包。
從對方律師的角度來看
上了法院會不會理賠?其金額?心裡應該很清楚。
若還是刑事、民事一路打下來。那真的是司馬昭之心了。
不過還是提醒樓主、除強責外第三人及超額也要保好、保滿喔!
amoago wrote:
7/25更新
補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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