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假車牌提案修法罰則要一年被查獲兩次以上才成立?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國內汽機車懸掛偽假車牌案件暴增數倍,上網輕易就能找到販售假車牌訊息,業者甚至標榜「專業客製化」、「做工細緻立體」,也因此衍伸多種型態犯罪。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林沛祥等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中華民國刑 法第212條及第214條」,只要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車輛均應沒入,提高使用違法牌照成本。另也明定製造、販賣或使用假車牌,本刑將從1年調高至3年,以杜絕假車牌氾濫。

黃健豪則提出加嚴版本,他表示,鑑於交通記點新制實施後,因違規而遭吊扣車牌車輛增加,不少民眾進而購買虛偽之車牌懸掛。據統計,違法懸掛偽造牌照上路者,桃園市較2023年同期增加 76.9%,台中市較2023年同期暴增 500%,然而縱抓獲假車牌,罰則對比其他道路交通處罰之罰鍰仍顯過低,使民眾寧願掛假車牌上路。

因此黃健豪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等行為,將罰鍰從最低3600元調高至6000元,最高更將重罰3萬6千元,並且車輛一律沒入,提高使用違法牌照成本。
hu4852
所以標題應修改之前是第二次才扣牌,根本不是一年第一次無效不需罰,罰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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