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高速公路常辦車聚,...(恕刪)
唉呦~~~真是笑死我了
高公局用2天的2個時段各觀察1小時
然後在其中的一天用影像調閱觀察12小時
然後就公布觀察結果,說重機違規率太高
決定再觀察1年,再決定是否試辦550c.c.以上大型重機上國道
評估是這樣做的? 這是小學生做報告嗎?
違規率高=肇事率高?
要玩數據解讀,我也可以
以2016/12/10,0700~0800為例
總車次 = 小型車8509+大型車350+聯結車48+大型重機91 = 8998輛車次
總違規數 = 小型車480+大型車13+聯結車0+大型重機14 = 507次
以車種間的違規比例相對來看 小型車佔了480 / 507 * 100% = 94.67455%,而大型重機佔了14 / 507 * 100% = 2.76134%
進一步延伸,假設你是8998輛車次中的其中一位,更假設每一次違規都會造成車禍意外
你在該時段行駛該地點,遇到車禍的機率為507 / 8998 * 100% = 5.63458%
根據上面所計算的數據,該車禍將有5.63458% * 94.67455% = 5.33451%是由小型車造成的
有5.63458% * 2.76134% = 0.15559%是由大型重機造成的
5.33451% / 0.15559% = 34.28568,換句話說,遇到由小型車造成的車禍的機率約等於大型重機的34倍
8924132 wrote:掛試車牌的車輛稅繳的更多
性能更讚,為什麼不能上去呢?
還不是台灣人在上面"試"的太用力
試車牌是買車就可以掛的嗎?
拿這種非一般車輛使用的牌照來相比?
8924132 wrote:博弈條款也過很久了,也是半點動靜都沒有
沒有民意基礎,政策能順利推行?
最近一例一休有幾個縣市執行呢?
覺得不合理就去爭取啊!去抗議啊!
8924132 wrote:法規上寫著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請問開放了嗎?
摘錄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 院會紀錄
本案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提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這92條理的附帶決議中的各項目,公路主管機關去執行了沒有,全台灣都知道沒有
就是因為最前置該去做的而沒有做,所以才會無法公告允許路段、時段行駛,OK?
所以,現在重機騎士真正抗議的是這點,該做不去做,還背後裡用不實數據抹黑,權責推給地方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