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9523 wrote:救護車執行公務也不能(恕刪) 呵呵我這邊同事連超過法定速限60公里以上要到案說明的,照樣都是拿出勤紀錄銷單以目前的法令來說,緊急車輛執行勤務得不受標線、標誌、號誌的限制,速限告示牌就是「交通標誌」的一種,執行勤務當然是可以不用遵守,只是出事故還是會有責任就是這則10年前的新聞到底是甚麼情況,我有空再來了解看看,還要翻一下當時的法令規定才知道時代在變,法令天天都在變,古老的新聞就不用再拿出來當傳家寶供奉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呵呵我這邊同事連超過(恕刪)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5&lno=93&ldate=20040826民國93年(2004年) 93條 跟現行法規就一樣了所以這2010年的判例還真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