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局,這甚麼鳥標語?

7889523 wrote:
救護車執行公務也不能(恕刪)


呵呵

我這邊同事連超過法定速限60公里以上要到案說明的,照樣都是拿出勤紀錄銷單


以目前的法令來說,緊急車輛執行勤務得不受標線、標誌、號誌的限制,速限告示牌就是「交通標誌」的一種,執行勤務當然是可以不用遵守,只是出事故還是會有責任就是

這則10年前的新聞到底是甚麼情況,我有空再來了解看看,還要翻一下當時的法令規定才知道

時代在變,法令天天都在變,古老的新聞就不用再拿出來當傳家寶供奉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呵呵我這邊同事連超過(恕刪)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5&lno=93&ldate=20040826

民國93年(2004年) 93條 跟現行法規就一樣了

所以這2010年的判例還真奇怪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我天天超速行駛至今已20...(恕刪)


你也許可以決定自己,也許很能抓住超速的控制性,但你無法把握別人的反應吧?當你超速等於把性命交在別人手上,我是這樣看的,你參考。
這種文章你在你的Facebook發就好,不需要放上來討罵。
你的人生很糾結 保重!!
ccm083 wrote:
“高工局”這甚麼單位?...高公局嗎??


我一直以為是某個黑白通吃財團下的單位說~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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