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k1120 wrote:
1.對方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所以他沒有所謂的因注意而為注意問題??
2.超速使他反應不及但是過失仍屬我方100% ??
應注意未注意,實務上往往很難證明;所以路權先後的觀念很重要
對方有超速,所以樓主為主因、對方為次因
3.我表達不清我並非反應不及,當我發現對方車輛時他離我大約還有30~40公尺(本路口很大),當下停車給他通過,大保剛好在中線上(撞擊點就在此),而且轉彎路徑並非會橫跨兩個車道
4.超速問題對方當下已經跟我與警方承認時速70以上(本路段50)
5.內側車道有名文寫著禁機車,250以上機車仍可行使??
假設不超速,以時速50行駛,每秒前進13.89公尺;距離40公尺,從看到到煞停,只有2.88秒的時間
(就算不超速,實際上也很難完全煞停,只能做到減速閃避;所以有沒有佔用對方直行路線,很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車:(一)重型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車。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yzk1120 wrote:
我似乎就是100%責任
對方筆錄自承超速,一般是七三分
不過機車騎士通常會受傷,所以汽車駕駛人通常有刑事上過失傷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