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吹又生 wrote:
有需要那麼嚴謹嗎?... 該怎麼辦呢? 我好怕怕優~~~(恕刪)



什麼叫 100+10....
自我解讀?
做人處世不用完全以自己的觀念為觀念.. 社會大學有的你學的!!


看你PO文那種文字....哪天你被修理也沒什麼好意外的!!



AUO小白嚕 wrote:
還有樓主是走路去買便...(恕刪)


不要虎濫

肉搜、跟監、車牌找出個資

全部都是違法的行為!

你會被判刑,還會被求償,缺乏知識千萬別亂教




檢舉這種的,最好要附上影片

只憑一張照片就檢舉,通常警察都會怕被民眾申訴、有爭議

所以不予舉發

另外...違規就是違規,檢舉沒甚麼不對

選擇性檢舉也是個人自由

我也都優先檢舉那種影響到我行車安全、或是無視他人行車安全的人

一般不嚴重的違停,我都是有時間看心情再來檢舉,畢竟路上太多了
想不到2015年了 還在說100+10這理論 都老觀念了

測速照相從來就沒有+10的放寬的標準好嗎

差異是在你的車子時速錶不準是+-10 不是測速照相+10放寬

不要再鬧這種笑話了
噗浪 http://www.plurk.com/learn/invite

seas wrote:
想不到2015年了 還在說100+10這理論 都老觀念了
測速照相從來就沒有+10的放寬的標準好嗎
差異是在你的車子時速錶不準是+-10 不是測速照相+10放寬
不要再鬧這種笑話了

測速照相+10是依照 gps 速度+10
不是照表速+10

seas wrote:
想不到2015年了 還在說100+10這理論 都老觀念了

測速照相從來就沒有+10的放寬的標準好嗎

差異是在你的車子時速錶不準是+-10 不是測速照相+10放寬

不要再鬧這種笑話了

好像你才在鬧笑話........
seas wrote:
想不到2015年了...(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轉貼頻果的新聞
黃色小鸭 wrote:
好像你才在鬧笑話....(恕刪)


我都懶得跟這種人爭~

但是國道上為什麼種是三寶、龜車一堆,造成雍塞

就是這樣來的

駕照雞腿換的,坐上駕駛座,上了國道,更是進入了"自我的世界".....


Color is everything
黃色小鸭 wrote:
好像你才在鬧笑話....(恕刪)


我想請問你有看到超速照相速限60是寄來照片上寫70的嗎?

我文中可沒提到照表速 我不知笑話在那兒 歡迎指教
噗浪 http://www.plurk.com/learn/invite

seas wrote:
我想請問你有看到超速照相速限60是寄來照片上寫70的嗎?

我文中可沒提到照表速 我不知笑話在那兒 歡迎指教

因為70=60+10 所以不會拍照取締

當然看不到

你自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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