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吹又生 wrote:有需要那麼嚴謹嗎?... 該怎麼辦呢? 我好怕怕優~~~(恕刪) 什麼叫 100+10....自我解讀?做人處世不用完全以自己的觀念為觀念.. 社會大學有的你學的!!看你PO文那種文字....哪天你被修理也沒什麼好意外的!!
檢舉這種的,最好要附上影片只憑一張照片就檢舉,通常警察都會怕被民眾申訴、有爭議所以不予舉發另外...違規就是違規,檢舉沒甚麼不對選擇性檢舉也是個人自由我也都優先檢舉那種影響到我行車安全、或是無視他人行車安全的人一般不嚴重的違停,我都是有時間看心情再來檢舉,畢竟路上太多了
seas wrote:想不到2015年了 還在說100+10這理論 都老觀念了測速照相從來就沒有+10的放寬的標準好嗎差異是在你的車子時速錶不準是+-10 不是測速照相+10放寬不要再鬧這種笑話了 測速照相+10是依照 gps 速度+10不是照表速+10
seas wrote:想不到2015年了 還在說100+10這理論 都老觀念了測速照相從來就沒有+10的放寬的標準好嗎差異是在你的車子時速錶不準是+-10 不是測速照相+10放寬不要再鬧這種笑話了 好像你才在鬧笑話........
seas wrote:想不到2015年了...(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轉貼頻果的新聞
黃色小鸭 wrote:好像你才在鬧笑話....(恕刪) 我都懶得跟這種人爭~但是國道上為什麼種是三寶、龜車一堆,造成雍塞就是這樣來的駕照雞腿換的,坐上駕駛座,上了國道,更是進入了"自我的世界".....
seas wrote:我想請問你有看到超速照相速限60是寄來照片上寫70的嗎?我文中可沒提到照表速 我不知笑話在那兒 歡迎指教 因為70=60+10 所以不會拍照取締當然看不到你自打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