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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 wrote:
2.過失傷害應該是告訴乃論罪,你可以私底下請親戚去找對方家長協商理賠金額,之後在下次開庭時請對方向法官示意撤告,並當庭做成有對方拋棄民刑事追索權力的和解書,之後各自攜回以為憑證。千萬不要等法官判決,因為這樣一判,判決書一份就會寄到你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你的刑事紀錄表上面就有這項罪名,你就變成了有過失傷害的前科,你從此成了【前科犯】。你真的犯不著為了省下區區的和解金小錢,而被終生染上污點。
為什麼很多人車禍受傷的傷者會提出不合理的賠金,
就是看準許多人會害怕有過失傷害的前科,
會在刑事紀錄表(所謂的良民證)有紀錄,影響自己的工作。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請多充實一下相關的法律常識,
不要再用會有前科會無法申請良民證來嚇唬人了。
賠償金若合理那就認賠,
不需要怕背上過失傷害罪名而去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
過失傷害是否會登載在刑事紀錄表上是有條件的。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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