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肇事主因但我卻被告.....

樓主如果不煞車,也許結果不一樣

有行車紀錄器嗎?

因為如果照樓主所述,並且口供被採信,那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條我看不出會吃到的原因

但是如果就最後撞擊時的結果來說,兩車車頭碰撞。這點被採認的話,就很容易吃到這條

臺灣現在的車禍肇責判斷其實還是很吃撞擊點這條(雖然早該廢了)

你是幹道車,有優先路權,但不代表你沒有義務去避免事故(這是目前的作法)

所以幹道車跟支道車發生事故,要無責的前提是盡了所有的注意義務。譬如撞擊點如果在車側(幹道車的車側)

表示支道車撞擊幹道車,那麼幹道車就不會吃到"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條,因為被從側面撞,跟我有沒有注意"前面"已經無關了

反之幹道車如果車頭撞支道車車側,那雖然路權較大,但多半會吃到這條


但我想既然樓主申請的鑑定已經覆議過了,除非檢察官或法官重啟調查,不然法官多半就是會以鑑定結果來判了

建議是,就讓法官判決

但是如果如你所說,法官當庭問你認不認罪,你怎麼會回答不認罪? 開庭前你沒有詢問律師或委任律師嗎?

刑事庭認罪才是正確的

如果你根據鑑定報告的說法,同意你未注意車前狀況這點是你的確有過失,那麼既然你認同你有過失,就應該在法庭上認罪,認罪是刑事判決裡很重要的一個條件,沒聽過"有悔意"嗎?



刑事只判你"有沒有罪",如果法官參考鑑定結果,一定會判你有罪,認不認罪影響的是法官心證的刑度

對方一定會附帶民事賠償,刑事有罪確定後,民事才會根據對方實際提出的金額,先列合理損失金額,再根據過失比例分攤

以次因來說,通常就是三成,如果對方要求償到900萬,表示他列出的金額要在3000萬。基本上這不太可能


我給你的建議是,刑事庭上不要嘴硬,除非你真的認為你沒錯,那就堅持不要認罪,但法官很可能認為你沒有悔意而重判

先認罪,表示知道你的過失,願意賠償,但對方所列太高,超過你能負擔的金額。

盡可能走到讓刑事輕判(半年以下易科罰金),然後民事求償只要在保額範圍內,保險公司要全賠。


另外,保險公司提出的金額是多少? 這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這種情形保險公司精的很,實際判決會被判多少,保險公司心裡有數

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提出來的金額跟實際金額通常相去不遠。當然保險公司精得很,常常會開略低於合理的金額,讓當事人自己為了避免背上刑事而自掏腰包補足。

黃巧達 wrote:
後來去申請車禍鑑定之後
結果為
對方為肇事主因:無照駕駛、支線車輛未禮讓主線車輛、閃紅燈未停止禮讓閃黃燈先行、未依規定提前左轉
我方為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覆議也同。


車禍鑑定真是害死人,沒駕照,不禮讓幹道車輛,WTF?如果是國外,你還可以告他咧!
請專業律師 幫你打比較快 ,
請專業律師 幫你打比較快
請專業律師 幫你打比較快

yagami7215 wrote:
建議是,就讓法官判決

但是如果如你所說,法官當庭問你認不認罪,你怎麼會回答不認罪? 開庭前你沒有詢問律師或委任律師嗎?

刑事庭認罪才是正確的

如果你根據鑑定報告的說法,同意你未注意車前狀況這點是你的確有過失,那麼既然你認同你有過失,就應該在法庭上認罪,認罪是刑事判決裡很重要的一個條件,沒聽過"有悔意"嗎?

不知道請不要亂說好嗎?認罪表示自己承認有錯,那法官還判什麼?
然後他哪裡認同自己有過失?覆議也同指的是他再申請車禍鑑定覆議還是一樣結果,並不是他自己承認真的有過失。
peggydoggy wrote:
車禍鑑定真是害死人...(恕刪)

所以好奇一問 , 如果法官要說「應注意而未注意」,
那這點對方也一樣 ,
然後車主不是肇事主因 , 為什麼不能反告對方請求賠償 ?
而是一路挨打忍讓求和解 ?

像葉少爺那種惡性駕駛都能凹到那種判決了 ,
樓主不能請律師強勢反告對方嗎 ?
死者為大不是萬用牌吧、之前也有一些少數吃鱉的案例不是嗎 ?
又是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不廢,重車還是不要上高速公路比較好!
都讓保險賠就好我不用出錢嗎?
都讓保險賠就好我不用出錢嗎?
都讓保險賠就好我不用出錢嗎?







;;; 保險就是應付這種事,,
可以拚看看, 但可能要上訴到三審才能定讞, 看對方是否要一直上訴

至於900萬有點扯, 台灣法官素質不一, 有點像在玩大富翁 抽籤看運氣

但有機會可以判無罪, 只是你先得要找個好律師談談, 好律師不是貴的律師, 要找好律師

黃巧達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開...(恕刪)


樓主保重

在台灣就算都對

也會吃一條應注意未注意

親身經歷過
我方初判表寫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方持有驗傷單
對方不參加調解庭證明

上法院先被承辦檢察官狗幹一頓
更好玩的是他狗幹完了
最後還是我贏拿和解金
跟我朋友說每個都覺得很扯


只能期待你遇到正常一點的檢察官跟法官
看下來又是被三寶擊斃的案例,

對方為肇事主因:無照駕駛、支線車輛未禮讓主線車輛、閃紅燈未停止禮讓閃黃燈先行、未依規定提前左轉
我方為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明明肇事主因就是對方的問題較大,
反而還要賠,
台灣就是本末倒置,
法律根本看法官自由心證,
這種現象真的很可悲。

有保險就給保險賠就好,
沒錯就請律師來處理,
不要認一些莫需有的罪名,
此風不可長,
只是可能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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