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reak27 wrote:如影片但他有打方向燈(恕刪) 雖然你沒義務讓他但從影片一開始拖鞋就打燈要切入車道了要是你不想讓就直接加速到他左側關門可是你是微加速跟在他後面讓他切也不是不切也不是最後完成匯入花了十多秒請問樓主當下的心態是?拖鞋應該是剛上交流道在外車道後面有大車換做是你不抖嗎?開車上路有點同理心
這樓主自己恍神在開吧~~他都打那麼久方向燈~你要就不要讓,加速~~~沒反應正常人都以為你要讓他, 等別人切了才來哀哀叫這種算很好的,總比一堆切了才來打方向燈問題最大的是,裝完行車記錄器後面那顆腦袋 也跟者改變了才是問題
大家標準真高,時速30,和幾條大鋼捲只有不到15公尺的距離(白線4米、間距6米),還不叫關門?樓主一開始可是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已經拉近到15米還硬要插,贊成檢舉golove123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非也,這是長時間壓著車道線行駛(佔兩條車道)的意思樓主可以試試「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行駛」,之前在市區檢舉近乎逼車的變換車道違規,發現後來警察只開這條,不會隨便開6000~24000且吊照的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