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碰撞的肇事責任比例

chaokai23 wrote:
只是有點好奇,旁邊不是有機車道,非得騎在車道上?

旁邊是慢車道, 沒有機車道.
順便讓你了解何謂慢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chaokai23 wrote:
只是有點好奇,旁邊不是有機車道,非得騎在車道上?

車不開在車道內,要走路肩還是水溝蓋?

chaokai23 wrote:
想問看看這事故是誰的問題比較多? 是不是私下和解會比較好?

同一車道內未提示前車欲超車,且未經前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碰撞,後車全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只能說
萬幸對方沒有受傷,不然就不是這樣子簡單了
chaokai23 wrote:
請教各位,我的車有保...(恕刪)

你開那麼近也沒閃躲空間
超無言
這種空隙你敢衝啊?
而且你超他之前他有靠過來欸...
幹嘛不煞車????
chaokai23 wrote:
謝謝回覆,因為考量還(恕刪)


這回文真的是...
這種距離也敢刷過去...基本上是你全責啦
對向有車還這樣硬鑽那個縫
超不過去乖乖跟在人家後面排隊本來就理所當然
跟在機車後面會少你一塊肉?
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賜教,我知錯了,當一次經驗提醒以後自己要更小心

另外有跟當事人和解了,雙方都無大礙,告誡自己以後要多小心,影片就先下架了
謝謝各位賜教
你真的很幸運他人沒事?你真的要去拜拜!萬一他倒了出事,你丙式車碰車解決不了人的問題⋯⋯今天討論的議題就不是你車要怎麼修這麼單純了
我覺得你的運氣算不錯....
超車真的不要太貼 勾到什麼東西很難預料
有些人騎車又不穩 特別是腳踏車或是老人家 他要是稍微往旁邊偏一點你就中招了
你要是太貼嚇到他 或是側風吸到他 你都很難撇清...
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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