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蒐集那麼多這個國3中投交流道下的中投西路二段這段,那你有想過這個黃網線這樣劃有可能是工務單位根本多此一舉嗎?
你知道黃網線(標誌標線173條)跟禁止停車線(標誌標線168條)及禁止臨時停車線(標誌標線169條)到底差異在哪裡嗎?
你的影片如果用來檢舉,應該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對吧?
擷取你的影片的圖,你有看到旁邊的慢車道嗎?換句話說,你的位置在快車道,這樣對吧?

你想檢舉的所謂黃網線臨停的車,在那個當下,你的處境跟這些車都一樣,也就是說,你的影片中的所有車,只要是靜止不在黃網線上的,全部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一、在......、快車道臨時停車。),對吧?
你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你去做檢舉是合於規定的,不能說你錯,但是你的交通道德真的是OOXX,不怎麼樣。
在法的程序正義上,只要你的(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與實際不同,這個檢舉就不會過,應該有很多被檢舉民眾不懂或不知道程序不對,即便真的違規也沒辦法舉發,才會讓你的檢舉成功。
違規不對也不應該,但如果不顧程序正義,那無異僘臂迎接警總的年代再現,台灣法治倒退。
你喜歡檢舉已經多久了,沒甚麼長進,一直用自己認為的所謂違規去檢舉,以量為樂,唉。
你沒有考慮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看懂看清楚一點增加自己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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