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罪名成立的要件(4/18更新)

這讓我想起曾經幫外籍人士報案:對方下班騎車回家路上,菜籃裡的包包被不知名人士直接騎車搶走,結果警察說這不是搶 ,是沒經過同意自行拿走….
翻法條給他看
如果他還是認為不能,那就當場打督察室詢問法條問題,那員警臉應該會臭掉
警察素質算了吧!新聞有時聽他們講話都很想笑。
例如:台中瑪莎,到場沒看到他們動手不算現行犯,廢到笑.....
憑你的智慧,我很難跟你解釋! 無腦請勿引言、留言。謝謝!
ryan00014875
哈哈哈!紅線臨停不成立(因為沒三分鐘確認是否違停),紅燈越線不成立(因為沒錄到綠燈後影像,無法確認是否闖紅燈)..........所以無法證明重傷害,普通傷害不成立,[笑到噴淚]
ryan00014875
以後報案是不是要看戲到最後,不然無法確認有無死傷(是社維法,傷害,殺人)不受理報案?[真心不騙],
上週六凌晨去看完影片和對方的車號,警方說會製單到交通隊,然後再發文到租賃公司,等到確認當日肇事的駕駛人後,會請我們去再作一次確認的筆錄.(上次作的警方說叫作: 談話記錄 ?), 到時我會請警方送檢方告他過失傷害, 以及要求警方以肇事逃逸去辦理,這部份我不太清楚,肇事逃逸屬公訴罪,警方要函送到檢查官進行辦理嗎? 我會跟警方說,我們堅持以肇逃去函送,至於是否請訴則由檢方去判定.
就等後續了,多謝各位大大
高銘輝 wrote:
上週六凌晨去看完影片(恕刪)


4/18更新:
繼2/14去確認完對方車號後,警方要我們先作" 車禍訪談紀錄" ,作完後我們要當場求提告過失傷害及對方肇逃,
警方說我們在車禍當日先離開現場,雖然他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但我們先離開了,所以不能算肇逃; 當天我們沒帶手機,對方也說沒有帶手機,我們要趕著去上班了,也只有趕快回家準備,這樣子叫先離開?再來,
因為只有車號,還不知道駕駛人,所以要先行文到車主那邊,再請他們前來作筆錄,那時我們才能告過失傷害. 我覺得這程序好像有點怪,不過警方都這麼說,也只好等了.

在三月底時有去電給警方,他說三重交通隊發文到台北的交通隊,請他們通知對方,目前都還沒有消息;
在4/11警方又打來給我,說他們一開始的程序弄錯了,如果是告過失傷害,應該在車禍當下作完訪談紀錄後,就作過失傷害的筆錄,然後直接送刑事組才對; 所以台北交通隊將公文退回到三重交通隊,再退到派出所,員警要我們4/15去作筆錄,然後將公文轉呈到刑事組.

當下真的是三條線; 一個錯誤的程序公文,在各個交通隊躺了將近二個月,一切又回到原點. 警方說4/13對方車輛公司的老闆有去看過影帶,也確定是他們家的車,但是誰開的不知道. 因為我們手上有對方駕駛當日手寫的名字和電話(這電話我有打去,對方不認識紙上寫的人名),我把這照片傳給對方老闆看,他只回: 我聯絡看看. 然後就沒消息了.
4/15我們直接去作筆錄,目前就等後續結果了.

其實我知承辦員警很用心,但他對於流程的不熟悉,讓這件事拖了二個月才開始啟動. 到時如果檢察官傳喚,我想詢問對方這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因為警方一直不肯用肇逃的名義移送. 而且對方一直不肯出面的態度,我更要提告,讓他繳點錢給國庫.(我只有提刑事,沒有提民事,純粹是不爽對方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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