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輝 wrote:
上週六凌晨去看完影片(恕刪)
4/18更新:
繼2/14去確認完對方車號後,警方要我們先作" 車禍訪談紀錄" ,作完後我們要當場求提告過失傷害及對方肇逃,
警方說我們在車禍當日先離開現場,雖然他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但我們先離開了,所以不能算肇逃; 當天我們沒帶手機,對方也說沒有帶手機,我們要趕著去上班了,也只有趕快回家準備,這樣子叫先離開?再來,
因為只有車號,還不知道駕駛人,所以要先行文到車主那邊,再請他們前來作筆錄,那時我們才能告過失傷害. 我覺得這程序好像有點怪,不過警方都這麼說,也只好等了.
在三月底時有去電給警方,他說三重交通隊發文到台北的交通隊,請他們通知對方,目前都還沒有消息;
在4/11警方又打來給我,說他們一開始的程序弄錯了,如果是告過失傷害,應該在車禍當下作完訪談紀錄後,就作過失傷害的筆錄,然後直接送刑事組才對; 所以台北交通隊將公文退回到三重交通隊,再退到派出所,員警要我們4/15去作筆錄,然後將公文轉呈到刑事組.
當下真的是三條線; 一個錯誤的程序公文,在各個交通隊躺了將近二個月,一切又回到原點. 警方說4/13對方車輛公司的老闆有去看過影帶,也確定是他們家的車,但是誰開的不知道. 因為我們手上有對方駕駛當日手寫的名字和電話(這電話我有打去,對方不認識紙上寫的人名),我把這照片傳給對方老闆看,他只回: 我聯絡看看. 然後就沒消息了.
4/15我們直接去作筆錄,目前就等後續結果了.
其實我知承辦員警很用心,但他對於流程的不熟悉,讓這件事拖了二個月才開始啟動. 到時如果檢察官傳喚,我想詢問對方這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因為警方一直不肯用肇逃的名義移送. 而且對方一直不肯出面的態度,我更要提告,讓他繳點錢給國庫.(我只有提刑事,沒有提民事,純粹是不爽對方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