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他成天檢舉違停 反蒐證公布正義魔人照片未違法

雙面浪人 wrote:
或許是用的法條不對?...(恕刪)

我是覺得原告再上訴還是有可能會成立,

他律師告滿多項的。
這社會真是病了,

家長要小孩上學要乖,

不要違反校規,

也不可以霸凌同學,

但是家長自己卻常常違反交通法規,

然後還集體霸凌他人,

明明是行為人自己違反交通規則,

這......,

中華民國的教育還有的救嗎?
菜叫菜逼巴
幹嘛走!! 每天都可以送紅包給違規仔 心情有又好了起來[XD]
Fa1con
sony0217 這位先生你是不是把免簽跟居留權搞混了…
我覺得是警察用錯法條了,不然以後就可以放心把違規垃圾的嘴臉PO到網路上讓大家認識了,反正也是陳述事實啊...
sony0217
Po啊 不要只會講 不敢做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strayvet
sony0217 你還不是只會出一張嘴...[0分][0分][0分]
所以只要符合"並非意圖侵害對方權益,也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對方利益"

同理也可以把處分不起訴的檢察官照片貼到網路上囉?

這樣認知對嗎XD
strayvet
可以把檢察官親友的照片都PO上來,但必須陳述事實...[偷笑]
Saintwing
用你的魔法對付你[冷笑]
公佈又如何?我依然繼續檢舉,你能拿我怎樣?
雙面浪人 wrote:
或許是用的法條不對?用別條的話就可以
看看有沒有懂法律的願意解說一下

這是檢方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故意玩文字遊戲
基本上只要針對「正義魔人」裡的"魔人"二字提出反論就可以
無論如何, "魔人"都不可能是正面評語, "達人"才是
前面有人講說原告有律師, 應該針對這點去攻擊檢察官

至於個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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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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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直接在馬路上公共場合拍的照片貼到FB上不算侵犯個資
根本就不是什麼非意圖侵害胡男權益, 也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胡男利益
檢方這解釋是基於前面毀謗罪不成立的說法

在網路上任意公開他人照片, 是侵犯肖像權, 而非違反個資
不過這是民法中的規定, 屬民事問題, 檢察官不受理
案中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民事求償, 算精神賠償
路人39
個資法是有"利用"而有"利益"之行為, 單純公開沒有罰, 譬如我拍你的照片貼在01, 單純讓大家認識你這個人
strayvet
我猜單純因為這個檢察官是違規垃圾...[沒有不敬的意思]
他覺得有些民眾為了一時方便臨停可以體諒,.......

如果我看到一個美女,一時方便XX也可以體諒.......?
我覺得沒什麼好告的, 除非只是想知道po網人的個資而已,
隨便找個名目提告一下, 想私下處理

公布就公布阿, 酒駕的還不是被公布出來, 每天一樣酒照喝
有發生甚麼事嗎?
路人39 wrote:
無論如何, "魔人"都不可能是正面評語, "達人"才是
那摻再一起的"魔達"呢
就說檢舉魔人是法院認證的嘛,整天就跟鼠輩一樣在那放暗箭

strayvet
數十萬件、數百萬件的違規檢舉,就這一件撤銷就能讓你這麼開心喔...[^++^]
allen20347
無所謂啊,檢舉魔人是法院認證的就好,話說我好奇光舒壓不吃藥對病情有幫助嗎、特別是有些魔人病識感這麼輕,真替這些感到擔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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