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面浪人 wrote:或許是用的法條不對?用別條的話就可以看看有沒有懂法律的願意解說一下 這是檢方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故意玩文字遊戲基本上只要針對「正義魔人」裡的"魔人"二字提出反論就可以無論如何, "魔人"都不可能是正面評語, "達人"才是前面有人講說原告有律師, 應該針對這點去攻擊檢察官至於個資問題------------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也就是說直接在馬路上公共場合拍的照片貼到FB上不算侵犯個資根本就不是什麼非意圖侵害胡男權益, 也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胡男利益檢方這解釋是基於前面毀謗罪不成立的說法然在網路上任意公開他人照片, 是侵犯肖像權, 而非違反個資不過這是民法中的規定, 屬民事問題, 檢察官不受理案中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民事求償, 算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