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依道交條例汽車行經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才是違規,行人只有站在路邊非為穿越交岔路口的動作,此情況下汽車駕駛逕行穿越路口並沒有違規,很多開罰的案例都是警察過度解讀法規,上訴到行政法院應該就是撤銷罰單。
台灣政府與官員一慣的例行操作遇到事情隨便出台個應付方法,沒有通盤考量就算了,細節?哪有這東西法規條文一般還好,至少文字比較有所斟酌,行政命令就算了,充滿模糊空間執行起來就看執行人員像警察要怎樣解釋、認定,沒有一定標準更妙的是遇到命令窒礙難行時,一堆漏洞還能拿來當作政策急轉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