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人一直污衊法官是恐龍 , 這一則消息 大家應該 給法官按讚

huang635555
怎麼不說後面是想親屁股嗎?這種駕駛台灣至少有50%
edward+180
安全距離是個好東西,希望樓主知道
惡意擋車在行政訴訟中勝訴, 撤銷原處分,

現在就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要不要上訴
法院不是就在高島屋後面嗎???
文大後山~下山直直走剛好!!!
恐龍法官處處有教化可能,輕判叫汙衊?
恐龍比例,應該比較多.....這篇告訴我們,那是個案。

如果法官在南部,還北上嗎

一般法官,會會勘。勘驗
路人39
當然不會, 在南部被開的罰單, 怎麼可能給台北的法院處理?[偷笑]
秋之涼 wrote:
法官如果可以對惡意檢舉的垃圾順便裁罰,那會更好
但被罵恐龍法官的通常都是與社會脫節的自以為道德至高的法官,蓄意殺人和重傷害都可以輕描淡寫的放過


什麼叫惡意檢舉?一直善意違規的違規魔人,被惡意檢舉的檢舉魔人狂送單,最後違規魔人收到一堆罰單叫做惡意檢舉嗎?如果鴿子都吃案不開單,會不會吃了善意圖利罪?這樣法官跟檢察官都頭大。
換個角度想,開單的員警不該受罰嗎?花了一點點時間開的罰單,導致被開單的得花自己多少時間去申訴?
domobl0l
我也覺得法院應該建請監察院給他考績乙等
秋之涼 wrote:
法官如果可以對惡意檢舉的垃圾順便裁罰,那會更好...(恕刪)


你要不要乾脆說道交條例是惡意立法
我們說的恐龍是刑事案件
domobl0l wrote:
台北市一名男子駕車行經士林區仰德大道,沒想到途中踩煞車,卻遭到後方駕駛檢舉,因此吞下2.4萬元的罰鍰。韓男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到現場勘驗後,判決撤銷處分。

根據判決書內容,男2024年7月間駕駛公司車輛,行經仰德大道路段時,因為發現車輛可能超速,且現場還設有「試踩煞車」的告示牌,加上速限40公里、違規照相等標示,男決定根據警示來踩煞車減速。怎料韓男的行為被後方駕駛檢舉,因此收到了2.4萬元的罰單,公司車的牌照也因此被吊扣6個月。

韓男對此不服,與公司一起將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告上法院,並主張遭到惡意檢舉、依照速限行駛,造成後車無法超車,後車因此緊貼尾隨。

男主張,在下坡路段行駛時,就算不踩油門加速,單純滑行也會受到坡度影響而自然加速,因此一般車輛到達巷口時,都會有超速的可能性,案發前20公尺處設有大型標示,要求駕駛人試踩煞車,自己絕非任意突然剎車,而有故意違反道交條例等情況。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直接前往現場勘驗,發現在行經韓男第一次踩煞車的路段時,因為坡度較陡,車輛會有加速的情況,司機有稍微踩煞車。而行駛至「試踩煞車」的告示牌後,坡度則較為平緩。

法官認為,若男沒有任何剎車動作,車輛會有加速的情況,導致超速之虞。行駛到「試踩剎車」的告示牌後,則是依照告示牌指示剎車,而非任意為之。

法官認定,一般駕駛人在行駛山路的下坡路段,基於確保行駛安全,略為剎車減速,難認有違背常情之處,從到場勘驗時司機略踩剎車,就能夠佐證。

此外,後方車輛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因此不能以檢舉人的車輛有剎車的情形,就認定男有重踩煞車的行為。法官最終撤銷處分,且訴訟費用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負擔,裁決所應支付男、男公司300元,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法官應該公告姓名給予最高獎勵
對於誣告檢舉者也應立法予以逞罰,被撤銷罰單多少就罰多少
以免胡亂檢舉浪費社會資源
domobl0l
檢舉的人應該培養習慣開快車人家開4時他受不了,那異種人動不動就要逆向超車或者是路肩超車或者是貼給人家的屁股逼人家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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