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出自"自由時報" 2015-10-17 16:07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所向警察機關索取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提供可能的肇事原因,常引發適法性疑慮與爭議,警政署為此經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開會後,將進行修正,未來將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預定在下月1日施行。


警政署表示,自95年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增列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下稱初判表),近年來因該表提供可能的肇事原因,遭學者及民眾質疑有適法性疑慮,也因交通事故當事人立場各有堅持,讓處理員警由公親變成事主,且易生球員兼裁判的疑義;依公路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區鑑定(覆議)委員會為法制上鑑定機關,如初判表與鑑定機關的鑑定意見相左,也影響政府機關公務威信。
為此,警政署今年5月4日邀集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各警察機關共同開會研商解決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的爭議,確定修正初判表相關欄位,以符實務。
警政署表示,新修正初判表將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秉持「繼續提供、回應法制、符合職權、酌作調整」持續運作,讓警察回歸本職,專注現場勘察、蒐證工作,提升事故處理品質,至於有關肇事責任,當事人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依法院的判決為最終的確定。

出自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78644

Z45978 wrote:
「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恕刪)


不過, 有事故時警察還是先開罰單?? 這樣算不算肇因歸屬?? 不然罰單的依據是什麼??

maxsanta wrote:
不過, 有事故時警...(恕刪)

罰單的依據是交通處罰條例,
現在警察的確是不提供肇責比,
由雙方自行協調,
協調不成再由第三方單位調解或判定...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協調不成再由第三方單位調解或判定....(恕刪)

在單純車損的交通事故當中 ,警察其實就只是第三公證人的角色,
肇責判定還是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最準確。

maxsanta wrote:
不過, 有事故時警察還是先開罰單?? 這樣算不算肇因歸屬?? 不然罰單的依據是什麼??(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執勤單位還是警察 ,警察依法開單沒錯呀!
1個是路口轉彎未停車再開..
1個是超速..

都有問題和責任..

Z45978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我知道警察依法開單沒錯, 問題是是依什麼來開單, 例如超速? 未保持安全距離?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在沒有判斷肇事原因下, 是如何判斷開單?? 而且開單可能只開一方, 不一定雙方都會開? 既然不提供肇責, 那怎麼判斷是違反那一條??
maxsanta wrote:
我知道警察依法開單...(恕刪)


就是有違反的都開單
賠償 責任 部分
不是和解
就是法院見囉

但A1事故 別想和解

肇事責任是
出事故才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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