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鎖車 明明是公共區域 政府的土地 求救!

simona1500 wrote:
這是別人的回文 論壇裡有,記得法院有做過判決,是強制罪


律師是說只貼公告揚言鎖車不犯罪。
貼紙不犯法,鎖車會被判刑!這才是真實!
其他沒有特殊勢力的管委會別亂學,真的會被判刑的!
66樓就貼了一堆判例,亂鎖車真的會被判刑!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39177&p=7#79833085

市長信箱的回應就很清楚了 , 在哪裡公開道路被鎖車要打110 , 不是違法犯罪幹嘛打110 ?


這則新聞是怎樣 ? 管委會這種作為沒問題 ?
違法的恐嚇公告 + 真的鎖車的照片 ? 這是怎樣 ?
什麼叫警告住戶不要亂停?任何住戶或路人都能停才對!那不是私人停車位!
市長信箱回應得很清楚 , 那些停車位是供"不特定人"使用 , 不是讓管委會挪為私用停車位 !
記者妳篇新聞想表達什麼 ? 公務員是錯的 , 記者是對的?







違法恐嚇布條+真實鎖車 , 這張照片已經構成恐嚇公眾罪了!
劉韋廷律師 , 記者讓你看得是這張照片嗎 ? 所以你才說那種話 ? 律師有看到這張照片嗎 ?





對了,除了省道縣道外,台灣大多的巷道幾乎都是私人共有持分地,依法為公眾使用道路。
但是我家也有土地是既成巷道,雖然整條巷子都是公寓住戶的共有持分地,但一樣是開放空間,不能讓社區自用,而是公用。全台灣的公寓大廈和鄉村社區應該都一樣,小巷道的地權幾乎都是私人共有的,但私人不能自用,而是公共使用。
這是公私權利的歷史糾紛,是非對錯我也難以評論。
只是,除非封閉社區,全台灣的巷道都是公開使用的,樓主說的那個巷道,雖然是私人共有的,但管委不能真的鎖車!不然就去看66樓貼的法院判例。
至於工業區住宅和不合法......就看政府想不想抓而已 . 工業區可以蓋住宅 , 但不能住人 .... 這是什麼怪現象....
行政立法機關在搞什麼? 自我矛盾 .

既然不成文法讓工業區住宅可以違法住人 , 那管委會也該遵循習慣法 , 公開使用的巷道應公眾使用 , 至少全台灣都是這樣 .
地是妳的 , 但路不是妳的 ! 全台灣的社區都是這樣 ! (除了極少數高級封閉型社區例外)

黃子鳳,你之前誹謗我的不實假新聞,害我被相信假新聞的人打到腦震盪頭痛一個月!雖然他被判刑,但我仍無法原諒妳!
記者應該是陳述事實!而非斷章取義做假新聞!偏袒罪犯欺壓良民 !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補充,這一帶很亂,地主的權勢很大,像這個案例要占路為己用的也不算新鮮的.

還有用白漆把紅線塗成白的,在警察面前違法把紅線改成白線.然後在場的警察也不敢怎樣.我在錄影蒐證時很感慨,中和警察到底怎麼了...

我看過最扯的是這個
仔細一看,左邊5樓公寓有新的紅漆,


原來是要拓寬道路,政府徵收拆掉5樓公寓.極為罕見.一般都是拆掉3樓以下房子來造路,第一次看到拆掉5樓公寓來拓寬道路.


問題來了,以前右邊的5樓公寓還是空地時,政府為何不徵收空地來造路?要讓空地蓋公寓賣掉賺錢?然後政府砸錢徵收旁邊的老公寓拆掉造路?
這是哪國的腐敗作法啊!
浪費公帑,圖利地主.


中和新生街122號那一帶 .見證台灣奇蹟.
https://www.google.com/maps/place/235%E6%96%B0%E5%8C%97%E5%B8%82%E4%B8%AD%E5%92%8C%E5%8D%80%E6%96%B0%E7%94%9F%E8%A1%97122%E8%99%9F/@25.0015794,121.4835168,3a,75y,349.03h,94.65t/data=!3m6!1e1!3m4!1s6e_I6tslUQUAsxzqr7mmZg!2e0!7i16384!8i8192!4m5!3m4!1s0x346802825d259fc7:0x4b37461a29cd56d8!8m2!3d25.0014853!4d121.483415

這裡真的很腐敗,地主特權真的很大.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DIY LOVE wrote:
補充,這一帶很亂,地(恕刪)


好有緣,我最近都在新生街檢舉併排違停,
發現摩鐵對面是112巷,但是地址又有112-N號,

顛覆我有幾巷就沒有該號的地址編碼傳統,哈。

至於新生與民樂口之水果行,紅線至今很鮮豔,
已經沒有太多四輪敢違停了(機車我不會檢舉)。
證明多多檢舉就是會改善。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塞迪亞 wrote:
新聞報出來了.因鬧的(恕刪)


新聞台做假新聞偏袒管委會 , 散布謠言說任意在政府畫的公眾停車格鎖車是合法的 ? 公眾停車格只能被管委會挪為私用 ?
用紅布條+真實鎖車的事實 , 恐嚇不特定人敢來停車就鎖車 , 使大眾恐懼財產權被侵害而不敢合法停車 , 使民眾騷動惶恐不安,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

此假新聞謠言造成的影響是 ,
1. 恐嚇公眾罪
2. 煽動他人犯罪
3.違反廣播電視法
如果台灣所有地地主都信了東森黃子鳳的假新聞 ? 你會看到全台灣所有巷道的機車都被鎖了 ! 因為全台灣的巷道都是私人區分所有的公設 ! 沒人敢像管委會一樣囂張公然恐嚇公眾 ! 東森新聞黃子鳳 ,妳真的很敢做假新聞 !
不要說東森黃子鳳沒看到那張紅布條恐嚇公眾和被鎖車的照片! 沒有那些照片 , 就沒有這棟樓和不實的假新聞
. 不是未盡查證責任 , 而是隱瞞犯罪事實故意欺瞞大眾 .

我再研究看看 , 如何陳情檢舉或依法告發 .

刑法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廣播電視法 第 4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除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除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者。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樓上與樓主都很積極對抗惡勢力,

新生街果然惡勢力強大,

我檢舉多起併排違臨停停,一半以上不舉發,

都是用黃線內有機車,仍然可以併排臨停,而不舉發,

那我就開始錄影三分鐘囉,

倒楣的還是違規車主。收更貴的罰單而已。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CIADA wrote:
是這樣的 朋友在中(恕刪)


沒看過這麼天兵的管委會

公共停車格你們可以任意規定如何使用還鎖車

我也想把路邊停車格貼條子說只能我的車停,扯爆
塞迪亞 wrote:
新聞報出來了.


因鬧的夠大,所以有新聞媒體來報導,並找了律師認證為社區合法。

那些在那造謠的網民,看看有沒有人想要去提告他們的。 
以下我們了一堆文後,加上我去問相關的人事物後得到的答案如下:

1.那地方為社區所有,是社區的私人土地,所以標題是造謠。
2.停車格是政府劃的,故沒有私劃停車格違法的問題。
3.道路是交通部管的,並不是工務所管的,故要依交通法條處理。
4.照片上的鎖車,是物業保全自己鎖自己的車,故也沒有什麼違法問題。
5.那道路未被國家徵收,憲法保障人行的自由,故國家依道路需求處理。
6.那道路的土地為私人的,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故社區有管理之權。
7.依照社區公共道路停車管理辦法,違停者就上鎖一小時500元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8.私人土地要停車格,社區大樓跟政府提出需求,政府就會來劃格子了。
9.在法院判例中,停到別人私人土地上,判例都是要賠錢的,只要不妨礙行車,自然就沒有違反另外一個法條。
10.雖然人土地轉既成道路需要20年的時間,但那地方確實為道路,依憲法保障,它仍然是既成道路。
11.工務所介入交通部的管轄,這部份可能要找司法單位介入,但我覺得應該是人為造謠而己。
12.社區管委會很想替外送人員解決問題,而變成現在這樣,不是原本社區規劃的目的。
13.今年11月新上任的物業保全,想表現自己有服務社區,造成這結果只能物業自己承擔。


合法?
東森不實假新聞造謠的效果出來了。還有多少人會被不實假新聞煽動呢?當台灣所有巷道機車都被公寓住戶(區分所有的地主)們鎖車,勞工沒車上班,消費者不能外出消費,老闆會跳腳。
這個很重要 , 備份 ,列印給法院和NCC看。

外車亂入建物內部停車場,鎖車還有爭議。(這就是律師說的部分)
律師沒有說,管委會鎖政府劃設公眾停車格是合法的!
繼續公然斷章取義扭曲事實沒關係,看能不能騙的了法院和NCC。
恐嚇公眾不得在政府劃設公眾停車格停車否則鎖車侵害人民財產權,還有腐敗記者做假新聞誤導大眾,也造成網友誤認為管委會合法。

教唆物業保全恐嚇公眾的管委會,一樣是犯罪。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本來只是惡霸管委會恐嚇公眾的小事,多了東森新聞的背書保證,將足以煽動台灣人民誤信東森新聞而犯罪。就像東森黃子鳳4年前做的不實假新聞,騙來一堆人對我犯罪。上次假新聞被害人只有我,但這次假新聞足以使台灣2千多萬人心驚膽跳,不知停在巷弄內的機車會不會被公寓屋主亂鎖車,侵害財產權。

放心,我會依法告發犯罪造謠者。你說的對,這真的需要司法和NCC介入。  

對了,樓主不用怕,有那5張圖片揭發真實,你絕對不構成任何的違法犯罪!這才是言論自由真義,跟濫用言論自由而造謠的腐敗記者完全不同!如果真的有人笨到要告你?如果你真的收到傳票?私訊告訴我,我陪你跑警局或檢察署。
(其實不用我也行,因為絕對會不起訴!反而讓法院注意到恐嚇公眾罪的犯罪事實,這是公訴罪,樓主不告發犯罪也沒差,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後會自動分案偵辦管委會。)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展示人脈的同時,也毀了妳們的形象。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DIY LOVE wrote:
合法?東森不實假新聞(恕刪)


我是媒體我應該親自把機車停進去

然後等結果

這樣就有一手新聞...

現在媒體只會網路抓新聞..都不懂親自跑新聞
這種佔地為王是山老鼠逆...好扯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