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車定義"延申探討"右側超車定義"

CCL wrote: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這四十七條整個看完似乎是針對同車道超車而定的,都變換到不同車道了怎麼還有不許右側超車的規定?那如果內車道一台龜車,整條路大家都不能超車嗎?
這規定有點含糊之處,建議樓主去函交通部要求解釋(到官網的部長信箱寫就可以了),有了正式的解釋函再決定下一步動作。
herblee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依車速為40-55m)的前行車超車(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 讓前後車互換位置 , 後車變前車,前車變後車, 對55m外的車變換車道, 且未回原車道, 並不稱為"超車"
herblee
右車比左車快, 是逆於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 , 會引發車流擾動 , 而且右側對左駕車視距不足增加危險 , 所以法規禁止右側超車
kevin9999 wrote:
拜讀"龜速車定義"討(恕刪)


該鐵牛車如無車牌~
連車都不是~何來右側超車~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這句話,立規時並不完善.雙向多線道(高速公路/縣道/鄉道)狀況不相同.
速度不同不代表超車.(譬如二,三,四線道時,無切入外側車道,外側車速度稍快)要開你右側超車罰單也可以!

如果是指單線道(雙向中間虛線)即合理.
右側為路肩不允許超車,左側超車時需保持適當距離,超車後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
複製人 wrote: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恕刪)

我google了相關資訊找到了一則很早以前的交通部解釋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公(發)布日: 071.05.17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
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
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就內容看來這右側超車很像您說的,在單一車道或雙向各只有一車道(就是釋函中的雙車道)才有違規的問題。
多車道就是依據變換車道的規定。
但這釋函年代久遠,不知道後來有沒有新的解釋?
壓力鍋 wrote:
多車道就是依據變換車道的規定

一個超車的過程,最重要的是超車後有沒有立即駛入被超之車的車道前方.

國道多三線道以上,爭議也較多,內側有龜速車,中間車道有慢速車時......
壓力鍋 wrote:
我google了相關(恕刪)



chang2520 wrote:
(恕刪)


讚啦!
這107年的文件很新很有代表性,這應該就很明白了,二以上車道就是變換車道的行為,要遵守相關規定,並沒有右側超車的問題。警察曲解法令不當開罰。
樓主可以考慮以這文件來申訴。
CCL wrote: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恕刪)


原來台灣跟德國一樣, 都有不得從右側超車的規定, 在德國開車的時候, 印象中是沒有遇過右側車道的車開得比我的車快的情況, 所以在左側車道超車後要回到右側車道基本上都沒有甚麼問題, 也很安全, 台灣的話就......
Lemaco wrote:
原來台灣跟德國一樣,(恕刪)

前面已有朋友貼出來四年前交通部的解釋信函了,在台灣不同車道沒有右側超車違規的問題,只有變換車道有沒有遵守相關規定的問題。
至於您說到德國開車的情形,可能人家全民都有良好的觀念,多車道行車越內側車速越快,開車較慢的就自己往外側移動。但台灣除了高速公路略有提到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外,其他道路並沒有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更沒有車速分流的觀念,一般道路上常常看到不管是小客車還是大貨車在內車道龜爬對後方擋了一排車子也不理不睬,這樣不變換到右側車道超車根本不行。
herblee
法規一直都在 , 這是台灣毫無"車道路權"觀念的誤解
看我發的那篇文章有多少反對的大概就知道有多少死三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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