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k1120 wrote:6/8發生車禍了我是...(恕刪) 放心吧盡快搜集相關證據給警方準備進法院你有機會贏的...網路上這些路權等等無照與肇事無關等等全部都是保險公司鬼扯的傳言(法條上完全沒寫,都是保險公司誇大解釋的)沒有任何法律效益上法院完全不被採信連警方都不會採信一切都是看證據如果沒有證據你的一切都只是空口說白話 也沒有任何意義進了法院光對方越級駕駛這一點對方過失傷害就可能會成立(可以避免但未注意,但你要提告)到時對方就會願意賠償了當然你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不然你自己也會有風險如果對方沒有辦法證明你有過失過失傷害就不會成立剛出完庭我那酒駕方也是大喊酒駕與肇事無關結果還不是被判的很重相關資訊提供你參考喽可以參考我的CASE希望您可以順利和對方和解喽~趕快買行車紀錄器吧就可惜在這點了
dennis10 wrote:放心吧盡快搜集相關證...(恕刪) 酒駕和越級或無照是不同的罰則似乎很難視同一致一個有可能是刑事案件(依照新的規定機會更高了)一個只是行政處罰,一般來說交通事故本來就是看路權區分因果簡單說直車的路權就是大於轉彎車(含迴轉)幹道大於支道,同等級車道要都是要直行或轉彎時讓右邊先行再加上一些次因如雙方行為人反應時間(先天反應)與煞車距離(速度的因果)所以,一般來說這件案例肇事主因就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因為先天上轉彎車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說無過失的要比直行車先行(警、消、救護車例外)至於越級駕照另有行政罰處罰,這並非肇事主要因果關係當然,有人說如果沒有駕照就不應該上路就不會車禍但大家都沒法證明駕駛人是否有駕照所以都是依照信賴原則,路上駕駛者都是互相信賴會遵守規則"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紅燈停綠燈行"樓主就是探頭超過位置迴轉想賭一下看其他車會不會讓他先行,很不幸這次賭錯了,不過幸好這次雙方都沒有受嚴重傷害不然,就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話說回來,國外針對無照、越級、酒駕、超速等違規的罰則其實都很重所以比較少這種問題,台灣現在只有酒駕跟上其他的還不行,尤其是駕照太好考是最大問題若是駕照難取得時,大家詬病的路上三寶應該會少很多.......
放心啦真的那些誰路權比較大 先行後行等等通通都是保險公司鬼扯的大家可以翻翻法條沒有一條提到路權誰一定要讓誰等等如果進了法院一切要看證據01目前有兩個CASE我的和另一位CHING的都是進了法院檢察官完全不採信這些無照、超速等等,如果有絕對證據都會列入考量誰讓誰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不能用信賴原則解釋如果這也能算信賴那你以後看到轉彎車就加速朝他撞上去就可以了反正你信賴他會讓你這樣解釋的通才有鬼....對方光是在庭上要解釋沒駕照騎車就很痛苦了(我想不到理由... )那篇文章我有打去問交通隊交通隊直接回覆我他們只是宣導 不負任何責任進了法院 一切法官說了算....
dennis10 wrote:那些誰路權比較大等等通通都是保險公司鬼扯的大家可以翻翻法條沒有一條提到路權誰一定要讓誰等等 你翻的是哪一國的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就是在講誰該讓誰的路權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 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exilim wrote:還真的第一次看到這種...(恕刪) 樓上兩位請放心我剛從法院出來法條背的比你們還熟102條上面都是 應不是必需懂法律的就知道其中的差別庭上檢察官也有解釋交通隊也有解釋道安的定義你也要看一下不是這樣用的另外裡面有提到路權兩個字嗎?請不要自己解釋台灣只有一個地方可以解釋這些法條就是法院也只有法院可以說明肇責等等其他人都只是說好玩而已包括你我在內所以在這邊嚇樓主有趣嗎?兩位要負起責任嗎?兩位是法官嗎?請不要學保險公司誇大解釋法條誤導大家謝謝真的有疑慮可以進法院請法官解釋或是參考我的CASE感謝
dennis10 wrote:上面都是 應不是必需 法規上"應"就是必須,"得"才是非必須...另外誰該讓誰就是在講路權,要讓就表示的路權較小,被讓的就表示路權較大,意義十分明確,難道還要特別寫出"路權"兩個字法規才成立嗎?剛從法院出來不代表一定懂,法官也不代表一定對,若法官一定對就不會有一大堆二審三審推翻前案判決的案例了...對法官有疑慮若只是一審定讞就去再上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