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過馬路老阿公摔倒


wetty wrote:
行人不是只能走斑馬線...如果阿公倒地的地方,在人行道往路口延伸範圍內(恕刪)


借用你的圖



這個路口是有行人穿越道的, 在對向車輛停止的地方.

而老先生穿越馬路的位置在右邊紅磚道起始的地方, 距離行人穿越道至少10公尺以上.

看起來老先生本來是要往前直行走到行人穿越道, 但是一看燈號快要變換了, 於是就直接走斜的穿越馬路.

再來, 救護車有閃燈, 表示執行勤務中, 它具有絕對路權, 因此你舉的法規都不適用.

皇天無親 wrote:
救護車撞倒過馬路阿公...(恕刪)


有點像要詐財
一堆沒人性的人, 等到你們跟影片中老阿公一樣年紀時
你就會感受到那種無法行走快速的無助了

什麼屁話都出來了,
"想死"??
"騙安家費"??

還是不是人阿
galli083 wrote:
一堆沒人性的人, 等到你們跟影片中老阿公一樣年紀時
你就會感受到那種無法行走快速的無助了

什麼屁話都出來了,
"想死"??
"騙安家費"??

還是不是人阿...(恕刪)


一直說老阿公想要詐財的人

老阿公是想要跟救護車詐財

還是跟納稅人詐財

Sorry我看不出來他想要詐財

michael_chen wrote:
阿公前方有斑馬線不是?

抱歉,因為拍攝車這一邊沒有斑馬線,沒注意到遠端是有斑馬線的

但可以看到,阿公還是向著人行道走去(人行道延伸範圍)
而救護車綠燈起步(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沒有禮讓變燈前來不及走完的行人,才是事故主因

這起事故,行人有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並非主因
budahsu wrote:
救護車有閃燈, 表示執行勤務中, 它具有絕對路權, 因此你舉的法規都不適用

閃燈+鳴笛,才是緊急勤務,也只有『優先』路權,而非『絕對』路權

請參考:救護車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
詐財一詞有點太過,希望體諒老人家的也無可厚非~
但老人家跌倒的真正原因從影片可以確認嗎?
救護車離開執行自己的緊急任務有錯嗎?
每個人都會老,但每個人也會碰到自己或親人在生死關頭急需救護車!
在下結論前,先確認一下真正確實且詳細的情形,不要憑一段有點遠影像就要論斷救護車的對錯。
wetty wrote:

抱歉,因為拍攝車這一邊沒有斑馬線,沒注意到遠端是有斑馬線的

但可以看到,阿公還是向著人行道走去(人行道延伸範圍)
而救護車綠燈起步(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沒有禮讓變燈前來不及走完的行人,才是事故主因

這起事故,行人有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並非主因)

您可以再看一下134條,照文字字義,第一款優先,第二款是不符合第一款的情形下,因此不能以第二款來主張人行道延伸範圍,必須依循第一款在人行穿越道一百公尺內不能穿越馬路。

依信賴原則,救護車是否為肇事主因仍有待確認。

前面幾位也說了合理的推論,若是車側撞擊,行人應向後倒;也許有其它原因導致行往前倒。

因此,從法規、從此影像,要論斷救護車的是非,我覺得都有不足之處。
(103)談的是車輛的義務,並沒有說行人如果不在(134)規定範圍穿越,就不用禮讓
michael_chen wrote:
必須依循第一款在人行穿越道一百公尺內不能穿越馬路。
依信賴原則,救護車是否為肇事主因仍有待確認。

請看下圖:


如果行人由拍攝車這邊,停止線前通過路口,但來不及在變燈前通過,

而拍攝車(如果剛好也是一台救護車)綠燈起步,擦撞行人,可否主張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
所以非主因?

這個案例真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
救護車(假設他真的是緊急勤務,有優先但非絕對路權)似乎是闖紅燈
行人(當他和救護車對向行走時)是來不及綠燈通過,沒有走在斑馬線上
michael_chen wrote:
(134)行人穿越道...(恕刪)

阿公應該是想從斑馬線過馬路,但看到另一邊閃綠燈快紅燈了就急忙直接從T字路口中間切過去,而救護車是剛好要從消防隊出來,不知是否因為沒有看到沒按規定走斑馬線的阿公就切出來,而阿公"搶黃燈"跑?或走到一半忽然看到眼前有車要切過去應該是嚇了一大跳,至於是自行跌倒或是被車撞倒,就放大畫面看來應該是嚇到想閃開卻不慎跌倒........這只能說雙方都有錯吧。

很多意外都這樣來的一方想說都紅燈了另一邊應該沒人車會過來,另一方想說時間快來不及了路口車子都停下來了應該沒人會沒看到我.......然後就這樣巧就中了,救護車的話就只能看有沒緊急聯絡裡面消防隊的人出來處理了。

http://goo.gl/maps/uDPtq
http://goo.gl/maps/uDPtq
估狗了一下地圖應該是該路口的實景圖
wetty wrote:
(103)談的是車輛的義務,並沒有說行人如果不在(134)規定範圍穿越,就不用禮讓

請看下圖:


如果行人由拍攝車這邊,停止線前通過路口,但來不及在變燈前通過,

而拍攝車(如果剛好也是一台救護車)綠燈起步,擦撞行人,可否主張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
所以非主因?

這個案例真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
救護車(假設他真的是緊急勤務,有優先但非絕對路權)似乎是闖紅燈
行人(當他和救護車對向行走時)是來不及綠燈通過,沒有走在斑馬線上


我認同"行人路權優先"這個觀念,但前提是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
肇事的爭議點應該在於"如若發生擦撞",救護車是否有行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倘若救護車有注意、或無法注意車前狀況,則此案例在法規上救護車應該是無肇責的。

根據這一篇檢查官的論述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61,&article_category_id=250&job_id=149440&article_id=79001
救護車屬特種車輛,即使在紅燈也應有闖紅燈的用路權;實務上許多救護車也是如此執行的,所以應該沒有闖紅燈的問題,只剩其肇事是否必須擔負責任的問題。

另外以路權區分,在可舉證無法注意的情況下,汽車是可以無肇責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29/today-south3.htm
當然上述新聞與本例不同,只是說明路權的優先順序,對肇責與否或肇責比例,有極大的影響。

交通安全條例103條是對汽車的規範,134條是對行人的規範,兩條要一起看,才能確定誰違反了交通規則
103條明訂: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因此,我認為在"行人優先的權利來自於符合交通法規對行人的規範下",行人未依規定於斑馬線100公尺內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對汽車而言並不符合”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一條款,但行人卻違反了134條第一款。因此就路權來說,個人認為救護車擁有較行人優先的路權。

補充:若果行人路權優先在法規上要以”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來擴大解釋,那103條其它款項也就無需條列了,只要明訂”汽車凡遇行人通過路口,一律行人優先通行”即可。我個人認為,103條正是為了與134條搭配,才會有這些細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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