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o000 wrote:
為什麼很多人車禍受...(恕刪)


我曾經被告過失傷害,對方在偵查庭要求的賠償金額是車禍當天索賠金額的5倍,我自然是無法接受,接著我從嫌犯變成被告,從偵查庭變成法庭。不待法庭開庭,我就請幾個親戚與對方私下談判,最後以1.5倍的金額達成和解,對方開庭日當庭撤告。我事後進入警局查看自己的刑事紀錄,空白,沒有前科。沒有前科,自然就不會有日後的【前科累累】。

現在想來,當年若是堅持己見,不願認賠了事,那自己可能已經是個有案底的前科犯,很不值得。
法治觀念的缺乏是台灣最大的危機....

這個案例最想了解的是:人行道上騎單車 VS 違停,應該都有違規,在法律上可以如何運作?
batty2405 wrote:
1.為何法官判決好像都不看初判表是嗎?..還有我有申請交通事故照片記錄.裡面很多照片都有拍到腳踏車纏到塑膠袋.也有特別寫得很清楚..法官都不看嗎???
batty2405 wrote:
大馬路邊的人行道.但沒停在車道上...
被一個國中生騎腳踏車撞上後面
batty2405 wrote:
初判表顯示我方雖圍停在人行道上.但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則是因閃避車輛駛出邊線自摔肇事...
依照您的說法是:對方先勾到塑膠袋才撞到你的違停車輛。
但是根據上面的文字則是:對方為了閃躲你的違停車輛,閃避過程中不慎勾到塑膠袋而摔車,最後撞到你的違停車輛。
batty2405 wrote:
3.今天他兒子會受傷是因為腳踏車纏到塑膠袋導致自己摔車後才撞到我..不管我有沒有停在那邊.他兒子都是會受傷...難道就因為我剛好在自己店門口下貨就該負這過失傷害嗎????
請不要把你的店門口當成你的私人土地。
而且前一段說過,以文字來看,對方是為了閃躲你的違停車輛才摔車。

這件事情,應該是"汽車違停在人行道"vs"腳踏車違規行駛在人行道"的各打50大板案件。
爭到最後對你最好的結果可能是:對方7成肇責,你3成肇責;刑事過失傷害成立判處兩個月得易科罰金=$60000;民事以己方肇責比例賠償對方損失。
小弟淺見:對方開口10萬以下,就和解吧。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過失傷害成立,刑事也會有紀錄

肇責7成,不管怎樣判...划不來
誣告成立要件是捏造事實喲。

此糾紛沒有符合該要件,且法官認定你違停是主因。
建議你若對方求償過高,就給法官去裁判。

而且有前科又如何(過失傷害而已,又不是煙毒還是妨害性自主之類等等),根本不需要與對方去交涉太多,他們之後應該會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而這案件刑事與民事應該5∼6萬處理的起來。不然最多10萬!

民事部份,你有不動產還是薪轉嗎?沒有的話那民事求償部份有得耗囉!看的到吃不到.......
這種的沒到六萬啦
這種小擦傷法官不會判這麼高
當然遇到恐龍就...
法官也是會看受傷的實際情況來判的
不是骨折或住院好幾天的那種傷
應該是拘役一個月以內吧
可能不超過三萬
自己找一些小傷的判例看看就知道

還是乾脆一點自認倒霉和解吧
因為打官司打到底是雙輸
對方收到你陪的錢會很少
頂多就是醫藥費
而你要繳給政府易科罰金也大約會是這金額
還有留下案底

小輕傷可以談兩萬左右就認賠吧
最多三萬對方一定會接受
你就拿些小輕傷判出來的案例給他看
對方就會有個底

傷如果比較嚴重那更高金額才有的談
金額是可以談的
對方會拿刑法的易科罰金來要求你要賠
你則是可以反制說
如果開價太誇張那你就說寧可繳給政府
也不要讓對方當凱子
但是語氣不要太差
要耐著性子說
弄僵了反而不好

對方應該會參考你的職業與背景來求償
你如果是那種不太在乎前科的人
對方就比較拿你沒轍
比較會接受低的金額
這就靠談判技巧了
反正對方也只是要拿錢





像這種自認沒錯的有錢人為何大家要分享經驗不讓他多花錢刺激台灣經濟?
告訴你一件事,初判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說穿了只是給當事人看看的廢紙,有效力跟法官願意參考的是車鑑報告!基本上違停只要有事故大多都有一定肇事比例,所以才一直宣導不要違停!你這個算輕微事故,花錢了事會比你打官司省事,雖然你打了官司有機會平反,但時間跟精神成本自己衡量
batty2405 wrote:
法官開庭時只問了我一句.我是不是違規停車..我說是! 就被請出法庭..完全沒說明的機會....(恕刪)



你一定沒有常常上01動研室七嘴八舌區

你應該說:誰敢說我違停.請拿出拍到駕駛座的照片

batty2405 wrote:
小弟2016年6月 ...(恕刪)


就好比今日你把 招牌 放在人行道上,且防礙行人通行
致使人受傷,傷者當然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又或今日關店洗地板,地上濕滑,人行道道或騎樓擺放 商品、商品貨架等雜物,致行人受傷,被告過失傷害也合情合理!

又或 今日違停紅線並是在視線死角彎道處,被後方車撞上,你說你要不負擔部份責任?

懂沒有!!!


過失傷害 有前後因果關係

有無肇事責任 與否 但有因果關係者,需負擔部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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