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SSDD wrote:沒有要爭執意思只是有...(恕刪) 沒有爭執啦,的確這法條很有參考價值,讓我知道180秒的由來。只是我覺得以警察的專業,會覺得黃網線可以臨停180秒嗎?是不是跟黃線搞混了?也謝謝其他網友建議,我會再轉寄到新北市長信箱看看。
瑪拉卡 wrote:你引述的法規是指路邊黃線路邊黃線才可允許臨停紅線與黃網線是連1秒都不能停 正解,人行道、斑馬線、併排等行為,有錄到個 7、8 秒,即可成案。purpleman wrote:我會再轉寄到新北市長信箱看看。 您可先信賴新北市長信箱,我有送過幾件,一開始被員警打槍,不讓行人先行過馬路,罰 1,200,車牌塗反光劑,罰 2,400,退件後改送市長信箱,全部開罰。也有蝦員警亂退件,什麼不是他的轄區啦,什麼要拍到車內情形啦,送市長信箱後,會有另一員警來回信,我偶爾會查查回信員警的警階,大多為 2 線 1 的巡官,順便寫讚美信給市長信箱,幫有肩膀的員警加油打氣。
瑪拉卡 wrote:......紅線與黃網線是連1秒都不能停.....(恕刪) 錯,警察說可以停就能停,法規是啥碗膏,警方說了算下面回覆只是其一另一個回覆更絕,直接觀落陰“有不可抗因素”都是行進間臨停,不用證明駕駛有無在車內再補充車輛並非人下車後開走,而是停等
purpleman wrote:可是,黃網線是禁止臨時停車啊!還是他不是臨時停車要停很久? 有攝錄到影車子移動到網狀線上臨停持續個五,六秒就行了,如果你只有錄到他停在網狀線,可能會以違規事實不明確打回票。
承辦員警的回覆真的出人意料:這是槽化線,不是黃網線。大家來鑑定一下這是什麼線~已經寫信到市長信箱,不曉得會得到什麼樣的回應~八月中看到正在騎樓外推的店家裝修中,1999檢舉後,8月底回覆認定在案,依順序排待拆。行人繼續走到車道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