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規定這麼多很少人注意的規則,卻還是發生這麼多車禍。出事了還要依這些規則判斷肇責比例?沒人清楚也沒人注意。這些條文無助於提升公共利益。
我記得在美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就是誰先在路口停下來誰就有優先權。
簡單清楚明瞭,現在大多數人都有行車紀錄器可以很好判斷肇責。反觀我們的閃黃燈跟閃紅燈規則: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支幹道交通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問題是:你真的會減速?減到足以安全通過?
問題是:你真的會停,但你看到幹道的車輛距離你還很遠,是讓還是不讓?
事實是因為模零二可的規則讓你自我解釋,才造成這種路口大量的車禍.....
交通規則就是越簡單越好....
交通規則就是越簡單越好....
交通規則就是越簡單越好....
就樓主發文的情形來講,以效率觀點,轉彎車輛要盡速離開直行車道(所以才設左轉專用道)才會有最大效益,既不會影響車流,也不增加事故機會。既然這樣,左轉就只能在設有左轉車道及號誌的路口,也許是最佳解。但台灣的路口有辦法每個路口都設嗎?又或者是大部分的路口都禁止左轉?
小弟單純以效率面來討論。其他面向,歡迎大大們討論。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