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od Reenk wrote:那路口應有監視器,警方應能調閱,若違規屬實應可開罰,不知警方在顧慮甚麼?還是因為那地方沒立告示牌。 一般路口監視器好像不能拿來開單。兩三年前曾寫過市長信箱,在鼓山路某路口遇到車輛闖紅燈右轉,差點撞上正啟動要過路口的輕軌列車,和旁邊自行車道也綠燈要過路口的,後來把時間點(日期幾點幾分)和經過都寫清楚,反映上去市長信箱,結果回說不能以路口監視器開單,就不了了之。市區重點項目輕軌都如此了,平常常見逆向或闖燈就更不可能調路口監視器開單了。
Zood Reenk wrote:那路口應有監視器,警方應能調閱,若違規屬實應可開罰,不知警方在顧慮甚麼?還是因為那地方沒立告示牌。 檢舉要件之一 要附原始影片,不能用『翻拍』的被退一次件,下次就學會了~~至於要警方調閱,不合乎比例原則。 被退的影片成百上千,那來的美國時間?
檢舉本來就是要有充份的舉發條件,時間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要點。不過原檢舉人為何要用翻拍的來檢舉,為何不拿正片,還是拿到的是網路上看到影片,剛好沒什麼事就來檢舉。如果一點點風只草動都可以在証據所有條件都不成立的狀況下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