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分享我(不一定對)的見解。
單純想討論,互相理解而已~
先把前提定好。
速限:110km/h
速度都是實際速度,別扯甚麼快樂錶、GPS等無聊問題。
A辣愛怕跑 wrote:
1.以時速95 使用內線 超車中線時速75的車流
(有超車動作~但未達最高速限)
這樣 有沒有違規?
接上
這時 後方有一台 時速110的車 快速接近 閃大燈
請問這個時候
是自己的時速95(超車狀態) 是對的一方?
還是 後方時速110(最高速限) 是對的一方?
前車時速95且正在超車,所以無違規。
後車儘管速度比較快,也不該期望前車能快速離開。
後車應等前車執行完超車行為,再閃大燈示意前車禮讓。
後車不應該一來就閃燈。(這邊後車一來就閃燈,後車不對)
法規上寫,內線是超車道,所以前車可以用於超車。
法規上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理當是指非超車時,(長期)行駛於內車道的條件。
所以前車時速95執行超車並不是長期行駛於內車道,單純是超車。所以無違規。
是故,法規的定義並無不妥。
A辣愛怕跑 wrote:
2.以時速121 長期霸占內線 一路從台北開到高雄
(已經超速狀態 已非最高速限了 但是長期霸占使用內線)
這樣 有沒有違規?
違規超速,要舉發超速。
但理當不會舉發長期霸占使用內線,因為這跟立法精神不合,
立法精神就是不要駕駛在內線道上長期開得太慢導致阻礙了交通,
而這例子中,是已經太快了,所以不是太慢的問題。
A辣愛怕跑 wrote:
此時 前方有一台時速108(未達最高速限110) 也是一直霸佔內線
那自己的時速121 為了避免車禍
也跟著降速至108 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那麼此時 自己有沒有違規 ? 前車有沒有違規 ? (皆未達最高速限110.霸佔內線)
先講後車,121->108的車,不會違規,因為前面已經有一台車,後車只是根據前車狀況保持安全距離與車速。
至於前車,以法規嚴格來說,違規,因為未達最高速限110。
但基於微罪不舉與比例原則,還有測速儀器的誤差限制,目前相關單位「應該」不會舉發。
> 微罪不舉:110跟108只差2km/h
> 比例原則:明文上,超速有上限10km/h的寬限值。但低於最低速限在明文上並沒有寬限值,但理當也要有。
> 誤差限制:儀器都有誤差,且誤差是正負值誤差,所以基本上儀器測出來是108,也可能是110。
基於以上幾點,相關單位「可能」依據行政的裁量上不會舉發前車。
A辣愛怕跑 wrote:
舉出上面的兩例
再回頭看 這個法條
有沒有覺得
這個法條 簡直等於是 廢! 粗糙! 有規範等於沒有規範
依據上面的解釋,法條基本上沒有牴觸,沒有粗糙。
如果真要說法規的不足,我認為低於最低速限的寬限值也應如超速一樣,明文規定出來。
重點是,我們要理解立這條法的精神是甚麼?
這條法的精神就是可以有條件的使用內車道,儘管內車道是超車道。
而至於為什麼要有條件的使用內車道,為什麼不直接定為超車專用道,那是另外一個課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