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所以我問你違哪一條規(恕刪)
又任何人不得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自應注意,且
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於庭院玩球時疏於注意,未
關閉大門致籃球滾入道路中而發生本件事故,其行為顯有過
失,至為明確
vivian93 wrote:
我有放置在道路嗎?我(恕刪)
劉奕兒612 wrote:
上訴人(以下簡稱:上訴人)於102年6
月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河
濱公園自行車道旁,把玩遙控飛機,本應注意任何人不得
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且其應可預見其所把玩之遙控
飛機穿梭、飛越自行車道,將影響往來自行車之安全,而
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同日17
時許,因遙控飛機操控不慎,撞擊被上訴人騎乘之自行車
後輪
劉奕兒612 wrote:
又任何人不
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被告竟疏未注意
妥適固定該網子,致該網子隨風飄起而逾越路面邊線,並進
入道路上方 致原告於上開 時、地,受風飄網子影響,撞上對向來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