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空中轉體兩圈半重摔落地

vivian93 wrote:
所以我問你違哪一條規(恕刪)

又任何人不得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自應注意,且
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於庭院玩球時疏於注意,未
關閉大門致籃球滾入道路中而發生本件事故,其行為顯有過
失,至為明確
vivian93 wrote:
或是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我在路邊的球場打球,結果球彈出來到路上造成車禍。
請問我有違規嗎?我有過失嗎?


答案是有
不管你是球滾出來,還是你家的狗跑出來,還是菜籃打翻高麗菜滾出來
只要是間接造成車禍的,都有過失

如果對方只有車損,那就觸犯民法,賠修車錢了事
如果有造成他人受傷,那就觸犯刑法
過失致死罪,最高可判關5年

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法律不會因不知者就無罪的
要小心
劉奕兒612 wrote:
又任何人不得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我有拋擲嗎?
我如果把球擺在地上,球被風吹動滾到路上,你能說我違反這一條嗎?
想清楚喔~
八月二十 wrote:
答案是有
不管你是球滾出來,還是你家的狗跑出來,還是菜籃打翻高麗菜滾出來
只要是間接造成車禍的,都有過失

如果對方只有車損,那就觸犯民法,賠修車錢了事
如果有造成他人受傷,那就觸犯刑法
過失致死罪,最高可判關5年

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法律不會因不知者就無罪的
要小心


是的,我知道這種情況下我有過失,
我最主要想問的是我有沒有違規。
vivian93 wrote:
我有拋擲嗎?
我如果把球擺在地上,球被風吹動滾到路上,你能說我違反這一條嗎?
想清楚喔~

你沒拋擲的話 球怎麼彈到路上?

想換說法啊?
早就料到你會來這招
是不是用踢的就沒違規了?

被風吹一樣違規啊...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該跟你很不熟
劉奕兒612 wrote:
被風吹一樣違規啊...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我有放置在道路嗎?
我放在球場裡喔。
是被風吹到路上的喔。
劉奕兒612 wrote:
你沒拋擲的話 球怎麼彈到路上?


球是彈到路上的,
不是被我拋擲到路上的。
雖然我都有拋擲的動作,但是兩者在法律上的解讀可是不一樣。
就像我朝一個人開槍,跟我朝牆壁開槍然後流彈打傷那個人,
雖然槍都是我開的,但是兩個行為在法律上的解讀可是完全不一樣的。
當然,這部分是有討論的空間。

所以為了避免離題,我後面確實改了說法,
我把球放在球場的地上
然後球被風吹到路上,
請問我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嗎?
vivian93 wrote:
我有放置在道路嗎?我(恕刪)

人家也只是道路旁玩遙控飛機 沒拋擲啊
而且上訴人跟你一樣還說是風吹過去的

上訴人(以下簡稱:上訴人)於102年6
月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河
濱公園自行車道旁,把玩遙控飛機,本應注意任何人不得
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且其應可預見其所把玩之遙控
飛機穿梭、飛越自行車道,將影響往來自行車之安全,而
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同日17
時許,因遙控飛機操控不慎,撞擊被上訴人騎乘之自行車
後輪

人家也只是道路旁搭設網式圍籬 沒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啊
跟你一樣是風吹過去的

又任何人不
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被告竟疏未注意
妥適固定該網子,致該網子隨風飄起而逾越路面邊線,並進
入道路上方 致原告於上開 時、地,受風飄網子影響,撞上對向來車
劉奕兒612 wrote:
上訴人(以下簡稱:上訴人)於102年6
月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河
濱公園自行車道旁,把玩遙控飛機,本應注意任何人不得
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且其應可預見其所把玩之遙控
飛機穿梭、飛越自行車道,將影響往來自行車之安全,而
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於同日17
時許,因遙控飛機操控不慎,撞擊被上訴人騎乘之自行車
後輪


你確定這個判例最後是因為紅字部分而判有罪的嗎?
還是因為藍字部分判決有罪的呢?
通常判決書上一開始會列出雙方的訴求點,
但是最後那些訴求不見得會成立。
所以方便貼完整的判決書或是提供連結嗎?
我想看一下最後的判決原因是甚麼。
感謝。

跟你討論還滿有趣的,讓我也學到不少。
劉奕兒612 wrote:
又任何人不
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被告竟疏未注意
妥適固定該網子,致該網子隨風飄起而逾越路面邊線,並進
入道路上方 致原告於上開 時、地,受風飄網子影響,撞上對向來車


我是這樣想的,
通常判決書上會把一些跟本案不見得有絕對相關,但是可做為參考的事情列出,
是為了後續結論的推理跟歸納。
這兩個案子中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第1 款,
不見得就表示被告真的有違反這一條,
有可能只是為了說明"法律有規定這一條,所以在類似情況下被告應該負有注意義務",
然後才會得出後面的過失成立要件之一的"按情節應注意"。
否則沒頭沒尾的就說被告有注意義務,是會有爭議的。
就好像判決書一開頭幾乎都會寫"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判決書這樣寫不代表這個被告就是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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