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moriya wrote:
原來如此,原來是電動...(恕刪)
但沒有實質意義...
以動力源類型來再分牌類... 有啥意義??
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小型輕型和普通輕型這種準慢車,在交通規則上已經沒有像以前的限行慢車道了...
再區別這種"輕型機車"已經沒有實質意義了... 區分動力源類型更沒意義...
像是日本
只分
50以下 限行慢車道
51~125 禁行高速公路,平面可行駛快車道
126~400 皆可行駛...
400以上 認為動力較大,騎乘技術上需要再設門檻.
四種牌類...
各有他們分類的目的...
什麼電動的...內燃機的... 只要在各門檻設功率或是排氣量即可....
在台灣現行路權... 其實設550以上和449以下兩類就好了...
因為449以下都是用接近慢車規定的汽車(汽車是統稱,含機車)
反正都被限制慢慢騎... 動力多大也無所謂了...
以前會分白綠牌是因為很久以前(民國6x年以前)可是沒有"禁行機車"這規定..
50cc以下限行慢車道,51cc以上同汽車行駛規定~~
民國67年以前重機沒有被禁止進口領牌時也是掛白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