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鰓康 wrote:
自己不保持安全距離...(恕刪)
你去開看看,說的容易,當你真的保持五十公尺車距,後方駕駛會把你當路隊長,又,當你努力保持了車距,但還低於五十公尺而被開單,試問你如何回應,就如你說的是自己的問題嗎?請不要把這問題丟到車主自己身上,明明就有問題,卻無視!
author_pan wrote:
(四)經檢視本大隊執勤紀錄,查當時該路段非有因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之情事,故旨揭車輛即應與前行車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惟查該車當時與前行車之距離僅約18公尺,與50公尺之距離有明顯之差距,且前車之車行狀態正常,並無陳指慢速行駛之情事;是以,旨揭車輛顯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大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四、綜上,本案違規舉發查無不當;感謝台端來信指教,敬祝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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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可以看的出來,回覆的內容一樣是在鬼打牆避重就輕,所謂的龜速車也是從你們警方口中說出..
交通條例裡面我也找不到你們警方所謂的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
甚至於你們警方能夠直接判斷出車距約18公尺..這個實在是扯到離譜..!
author_pan wrote:
你們睜眼說瞎話,公開說謊
一個小路人 wrote:
18公尺也敢上來講?我還以為是40公尺被罰咧
警察取締沒有照片,照片不敢放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