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75 wrote:下面3個情境,我可...(恕刪) 別人違規,你破壞他的車,如果無罪那被你踩過車頂的人把你爆打一頓,也無罪??你被爆打一頓之後,拿路邊的磚頭打爆對方的頭致死,也無罪???也許你會說打人不對那你踩凹他的車頂那對方打爛你的單車都能沒事??
台灣就是太自由.所以無限制上綱了.....刑法.民法.都比交通法規位階高.別太把違規當藉口.你犯法有刑責要賠償,而違規就罰錢而已.你無權侵害他人財產以我家這裡來說.100公尺有自行車專用道.東西向10公里無紅綠燈.並行於幹線.可是我們這裡大量的自行車出遊.不走專用道.這是他的路權沒人能說什麼。可是自行車是永遠的綠燈.除了大型路口.不然也沒看過停下來等紅綠燈的.而且只走機車優先道左側.或併排行駛.超級注重路權.什麼都要拿.就是不吃虧.這就是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