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喵 wrote:國賠流程不就跟管委會申訴要求賠償一樣

還在流程啊?!
要不要申請國賠,是人民的權利,但有權利不代表一定成立;
要不要告管委會,是住戶的權利,但有權利不代表一定勝訴。
什麼國賠流程跟管委會申訴賠償一樣?有在談流程嗎?
要申請國賠,就是認為政府部門有疏失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重點看到了嗎?要有疏失,要有疏失!要有疏失!不是依流程申請就有國賠
公有設施是政府的,社區機械車位是住戶的,兩者有差,分得清嗎?
政府管理公有設施,沒疏失,可以國賠嗎?請再看一次國賠要件。
若是政府沒疏失,但設備廠商有疏失導致使用者損失,政府良善管理人責任,可以代為求償。
同樣,管委會沒疏失,但若設備商有疏失導致住戶損失,管委會基於基於善良管埋人,應協助住戶求償。
這道理真的那麼難懂嗎?
若要管委會出面協助向廠商求償,先跟管委會閙上法院,會比較好嗎?
你要談申請國賠程序,就給你一張程序表。
裡面有政府先國賠再向廠商求償的程序嗎?
你要國賠,前題就是公部門有疏失。
公部門沒疏失,但廠商有,政府是可以代為求償,但不是走國賠程序。
你要提國賠,公部門認為自己沒疏失就駁回,這申請案就結束了。當然人民不服是可以再行法律訴訟。訴訟的重點還是公部門有沒有疏失。
跟向廠商求償,八竿子打不著。


北七喵 wrote:
那相對的,當你使用公有設施,如道路或機械車位等,這些設施公部門都是有請包商維護。

停車場車位是政府的,社區機械車位是建商或廠商賣給全體住戶的,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財產。
前面你提的裝潢包商,那是包商賣產品給住戶,就要對其產品負有概括承受產品瑕疵的責任。
管委會並沒賣車位給住戶,沒有概括承受產品瑕疵的責任。管委只是依受委任事項執行職務而己,責任也就限於執行上的疏失。

北七喵 wrote:
如你的認知,當你人身產財因這些設施故障造成損害,記得請直接找包商要求賠償嘿,不要去要求國賠,因公部門已有請包商維護,維護為專業技能,公部門是無責的大笑
言盡於此,記得你的堅持嘿,莫忘初衷

前面己經回覆過了,何以一再提?這跟我主觀想要誰賠有何關係?
主觀上我希望機械車位造成我車輀損壞,所有住戶都賠我一輛新車。
我可以這樣想, 但實現得了嗎?
主觀上我希望,管委會賠我錢,我也有告的權利。
但管委會若沒疏失,我告也告不成。自討沒趣而己。

對於機械車位,管委會最主要的管理就是要找合格的廠商定期保養維護。
管委會若有其它疏失,且跟事件有因果關係,當然也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不必因我一句管委會若有找合格廠商維護,就沒責任,死咬不放。
重點我己一再重覆,管委會有疏失就有責,沒疏失就沒責。
樓主能找到管委會的疏失,當然可以跟管委會翻臉。
但不是用設備是管委會管理的,所以出事管委會都要負責。
而且不是你找到一點點管委會的疏失,就要管委會賠償所有的損失,管委會再找廠廠求償。
法律上除講因果外也論比例。,但不論直接或間接。
舉個例,1車撞2車,導致2車撞3車。
錯誤的想法:3車車損應找2車理貼,2車車損+賠3車款項都要找1車賠償。
這樣對嗎?看起來合理,但確是錯的!
這要看2車撞1車是追撞還是推撞,如果是追撞,那可能會判定2車要對1車負部份責任,例如2車賠1車1/4,餘3/4由3車賠1車。
如果2車是推撞1車,表示2車是在靜止狀態下被3車推著去撞1車。那麼2車對1車就沒有賠償問題,3車雖沒直接造成1車車損,但有因果關係要對1車負全責。
以樓主案例來說,若管委會己找合格廠商定期維護,還能找到多大比例的疏失?
我不預設沒有,前面也提了,管委會若真有其它疏失,應也不是主要責任。
要告的話,廠商應該是主要被告,把管委會列共同被告才是。
怎麼會放掉廠商,只告管委會?若是判定管委會疏失為1/5,所以只貼樓主1/5車損,這樣樓主滿意嗎?
當然,若樓主評估,設備跟維護都沒問題,主因還是在管理疏失。那只告管委會是對的。
但不能在管委會沒疏失下,認定設備是管委會管理的,管委會就要負全責,那是錯誤的認知。
設備有瑕疵,但設備不是管委會賣給社區的,不能把設備瑕疵歸在管委會身上。

感謝各位大大熱情回覆

目前應該會找管委會先協調,主要會走這一步是因為管委跟廠商一直互踢皮球,還一直站在廠商立場說話,讓各住戶不滿

目前還確認因為機械車位機板老舊,無防呆機制久未更換,造成這樣的事件,現在所以機械車位不能停車等廠商換新機板

這樣判定是否代表管委會也有疏失呢?目前也造成其他住戶只能先停附近停車場等待機械車位修復。

而小弟那一台車問題管委會還是歸咎寶特瓶原因,所以跟廠商沒關係判定是人為........這點小弟不太能認同

車子買不到兩年,現在要拼裝才得以修復ORZ

ga039461 wrote:
而小弟那一台車問題管委會還是歸咎寶特瓶原因,所以跟廠商沒關係判定是人為........這點小弟不太能認同


所以...寶特瓶=死無對證=羅生門...
你→管委會→廠商→保險→你(4個角色無止盡互換或輪迴)
備註:→代表找或推卸

難不成要把當初那個寶特瓶抓起坐牢或槍斃嗎?..
<寶特瓶(它吶喊:俺也是無辜被任意丟棄的資源回收物...嗚嗚)>
p12
ga039461 wrote:
目前應該會找管委會先協調,主要會走這一步是因為管委跟廠商一直互踢皮球,還一直站在廠商立場說話,讓各住戶不滿

因為一直在保特瓶為元兇這點上面繞,就會繞不出來。

ga039461 wrote:
目前還確認因為機械車位機板老舊,無防呆機制久未更換,造成這樣的事件,現在所以機械車位不能停車等廠商換新機板
這樣判定是否代表管委會也有疏失呢?目前也造成其他住戶只能先停附近停車場等待機械車位修復。

老舊要看是否超過使用年限,若未超過使用年限,該保養的有保養就不能歸責管委會。
即使超過使用年限未更新設備,管委會和設備商責任還是有比例問題,不是管委會全扛。
如果超過使用年限未更新設備和事件本身沒有因果關係,管委會也就只負該更新設備未更新的責任而己,不是就該事件負責。
老舊無防呆機制,這不是理由。再老舊的機械車位設備,也不應該設計出卡個東西就會上層掉下層來。
這太匪夷所思了!除非設備商能提出這樣的設計是合於業界安全規範,不然就是有設計上的疏失。

ga039461 wrote:
而小弟那一台車問題管委會還是歸咎寶特瓶原因,所以跟廠商沒關係判定是人為........這點小弟不太能認同

丟保特瓶的人難找了,就算找到也不會是主要責任。我認為主要責任還是設備商。老舊設計,可以說沒防異物,有異物沒偵測警告。可以因異物而卡住機器運轉甚至損壞機器。這都勉強可以接受,但丟個保特瓶都可以讓上層板掉下來砸車,這太誇張的設計吧?
如果買了一棟房子,有個神經路人拿著榔頭敲下一塊牆磚,然後房子就垮了。那個路人當然也責任,但主要責任是建商還是路人啊?
建商造的房子,敲個磚頭就垮,能把責任全推給路人?
依我看,屋主應該感謝路人幫忙驗屋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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