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簡單直接扣警察到場開單就好了,不來就直接投訴這樣警察肯定更累,應該就會改回來了政府不思檢討,只想著把工作撇掉,真的是很不可取違規事後檢舉,不需動用到警察的強制力,那就應該把案件轉回到交通執掌機關,由監理站作出裁處除非違規情形涉有公共危險疑慮的才簽請警察單位辦理這樣就不會一直佔用到警力資源了嘛
我覺得其實真正該檢討的是道路規劃與國民教育(道德素養)!部分檢舉確實太過頭,有點報復性質了~例如紅黃線,只要不是在路口、斑馬線上等真的會影響交通安全的路段,如果車主儘量靠邊(例如只超出少於1/3個車身)而沒有真正影響交通,應該不需要檢舉。再例如機車行駛路肩,有些道路的路肩甚至可以兩台機車併行騎乘,這樣也不需要檢舉。但也有部分違規是很過分的,這些真的需要靠舉發(警察現場開單或人民檢舉)~不知有沒有看過違停佔據整條路寬的?甚至汽車違停整條道路的機慢車道變成常態?這些都容易造成車禍傷亡,不檢舉,難道要車禍事故才來"減低速限"(政府最會的事)?我是沒有檢舉習慣(要花自己很多時間),也比較幸運沒有遇過被檢舉(我自首,我不是聖人不可能完全沒有違規,但我絕對會先考量是否會影響交通,可能也因此沒有讓人不爽而檢舉吧),但真的路上遇到太多違規成癮(成常態)的車主,如果沒有檢舉達人(不是魔人喔)幫忙,恐怕每天的道安問題會更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