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yuu wrote:
奇怪了,超速就不會有報應?...(恕刪)
內線龜...擋百人拖眾人,
超速是少部人還是大部分人?
還是100就嚇到你們而已。
herblee wrote:
"讓車"就是在說路權!
"路權"雖然是個抽象的概念, 但在高管規則中無所不在
94年之後的修法, 就是加入"路權"
何謂路權? 路權是一種使用道路的"分配",一種次序
基本的概念就是
綠燈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必須停等
幹道有路權能通行, 叉路必須停等
我國法規並非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並非想走那個車道都可以
必須依據法規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應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外側車道的右邊為路肩, 路肩並不稱為車道, 必然為外側車道的左邊, 即 "中線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使用中線車道,依法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再者, 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這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越"的可能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 規定了路權, 說明何種車擁有內側車道之路權, 即超車者擁有路權,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道在最左側,這是"左側超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車"的可能
「但....得」情況下之但書, 為本文之附加補充規定,這是補充本文沒有提及的"速限規定"
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有 55m 車距的情況下) 此時的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km,而不是高管規則5之"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
但書的條文是"○○速限"!"最高速限"!
於○○○狀況下, 採取 ○○ 速限 行駛 !
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什麼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切換的條件是堵塞或不堵塞? 『堵塞』是由"有多少車距"判定!
車距受限於當時每公里內有幾台車!(每公里單一車道內,有多於16台車行駛時,車距就小於55m)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而是由周邊車輛"有無擠在一起"來決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持續某種速限? 或不能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是未被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和速限無關
這裏有一個台灣沒有的『路權』標誌 !
這是法國Colmar附近拍的,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 , 表示直行這條路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且為共公眾使用之公共財,故基於管理者維護交通秩序,與每位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進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
○○車道, 為道路之通行區分,依據法律分配,分配哪一個車道供那些車使用
"車道使用"路權 ,就是在分配/排優先次序 , 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分配此一車道供超車使用
若無路權觀念,自然不知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賦予路權的一種分配
要有路權觀念
能走那個車道是依據路權規定, 路權全來自於法規, 由法律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 是行車, 是英文的 Traveling, 是日文的"走行","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併駛也不稱為超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並無超車道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授權B車能行駛到超越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如果1車屆時進入B車之路權範圍內,就能繼續超越1車)
如圖, A車和B車為何能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因為外側車道的車距(1,2,3,4車)只有30m, 這樣車速只能是60km(適用60-100km速限),A車和B車原本"依法"行駛於外側車道(螃蟹橫行進入內側車道是不符法規的),因為車速高於前車,前方安全車距縮小,不足了! 必須對前車超車!
"超車"換一個車道(內側車道)行駛!換了車道,有50m以上車距, 則適用100-100km的速限行駛 !
它們都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因為速限由60-100轉換100-100而進入內側車道的!(速限轉換是因為車距! 和超車無關!)
車距不足50m時, 內側車道也還保有60-100的速限規定!並未被推翻不見!
B車的路權範圍內,有2.3車待超, 因此擁有對2.3車超車之路權, 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A車的路權範圍內,有1車待超,因此擁有對1車超車之路權,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自動離開後,到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及A車,前方無車可超,同樣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才擁有路權! 可以進入"路權範圍"內的這一段內側車道!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