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herblee wrote:
但這個 例外是那個"...(恕刪)


H大師還辯不膩啊
哪時候要控告高公局和國道警察違法
我去玩球
您慢慢來~~~~~~
哈哈
Kelly920925 wrote:
昨晚 從國三 北上返(恕刪)


K同學,我已經把警方的說法特別強調粗體了
這是中文閱讀的問題
Gullit168 wrote:
K同學,我已經把警方的說法特別強調粗體了
這是中文閱讀的問題

對! 中文閱讀能力問題
主原則之外 即是例外
而您所謂之例外
需持守三要件
(意即此處 但書允許之例外 方能成立)
.................................................................................................
我剛拿紀錄影像
明天可傳 補上
不過 別給我噓聲

我並非說 我行車最正確

但 我盡力去做
盡力 不妨礙其他用路人權益
(我車超速 超速相對較危險 請勿學習)

以下 依時間順序排列

圖示:內側 前方無車


當我持內側行車時
我真很留意 各方路況(全線車道)動態
此時 後方車輛群
車速均很持穩
毫無 駛近驅往前之動向
況且 吾後方~中長距離內~也無車喔~
所以 我努力開跑~
我車自我疏散

圖示: 前方有長時間占用內側之歸車
Gullit168 wrote:
並不是喔 , 您看清 楚了嗎 ?
1 VS 1的鬥牛比賽,我喜歡有第三方公正裁判
而裁判說高管8-1-3就是『原則』與『例外』關係,辯論結束摟~~ ^++^

你自己球員兼裁判,剃除『法官與警方』說法
然後『對手限定"縮限解釋"、自己授權"當然解釋"』之雙重套標準
而且『高管5-1但書可反面解釋、高管8-1-3但書不可反面解釋』之兩套標準
只想穩贏,你可以找你的小跟班單挑
學號人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不可堵塞後車",麻煩你去電電他嘿
反串哥說『原則優於例外』,你更應該去電電他,分身越來越多,會塞滿內側車道喔(恕刪)


法官根本沒說 內側車道 不為超車道 , 您完全是 狐假虎威 擴張 了該判決的說法
法官只說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段文字 根本無涉 超車道路權 , 只說 為"速限"之例外


反而 , 法官白紙黑字, 完全否定您的說法 !
非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餘地
速限規定為多少? 你用路人就要無條件遵守
不是用路人自選速限? 選「最高速限」就行駛內側車道 ? ←並沒有這種法規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限制事項是遵守義務 !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Gullit168 wrote:
而且『高管5-1但書可反面解釋、高管8-1-3但書不可反面解釋』之兩套標準

這樣說眛於事實 , 兩者皆不可 反面解釋 , 何來兩套標準 ?
高管5-1但書 之 法律效果 (1)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2)暫停路肩,(3)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1) 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是依速限標誌指示嗎?)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二者必須同時,且根本就不是由標誌顯示之「限5」「限6」"速限"規定
依法 , 最高速限標誌「限5」,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依法 ,最低速限標誌「限6」,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應低於40"既不是 "最高速限"標誌 , "應低於40"也不是最低時速之限制, 亦不屬於 "最低速限"標誌 。 當然是反面的說法 。
車速低於40km , 不同於"速限"的反面說法, 但根本不是另一種速限標誌 , 並無法取代 或 互斥原本的"速限"? 無法單獨拿出來成立 ? 取代而不必速限標誌, 但書 明文根本沒有"速限" , 當然不是"速限" 例外規定 !
繼續這樣說只代表您根本不知道什麼是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不知道
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難道只要 自己把車速低於40km且打開危險警告燈, 就倒推說這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 於是幾公里前後沒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 的速限標誌就被取代推翻了? 以為這是例外 ? 別人就要因為你錯誤倒推但書, 速限標誌就變不見了 ? 完全倒果為因 !
這和倒推 8-1-3 的錯誤完全一樣 , 以為只要 自己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壓縮了車距去開快, 就倒推說這是"不堵塞"? 於是超車道就被推翻了? 完全倒果為因 ! 非常荒謬 !
完全錯解法規 , 拿沒有明文規定的錯誤衍繹說法振振有詞? 還說成要修法才要遵守"有明文規定的超車道" ?

(2)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二者必須同時 , 且 根本就不是"速限"規定

還忘記 標誌 的位階 優先於規則
將 包含「⊂」, 交集「∩」, 聯集「∪」, 宇集「U」(universe), 屬於「∈」?完全混淆在一起

法律但書 是 法律條文 , 但書條文的文義本來就是反面說法 , 您卻自比法律, 將自己"錯誤說法"稱之為"明文規定"?拿來和法律相提並論 ? 超出但書的範圍還不以為意, 錯誤將但書再去衍繹出 反面解釋? 還能自比法律說成兩套標準? 這個錯誤只凸顯您根本不知道"但書"標準是什麼 ?

Gullit168 wrote: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不可堵塞後車",

因為 您根本不知道 有 "路權 "範圍

前面的車 是在路權範圍外 , 讓後車有55m車距, 所以沒有堵塞到後車
但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的不是 , 以3條車道線去110km? 這就是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8-1-3但書不成立!

前面的路隊長離開 ! 馬上車距增為60m , 才能 "最高速限行駛"
Gullit168 wrote:
『原則優於例外』

大法官釋字第726 號解釋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白紙黑字 您還能批評 ?

嘆為觀止
來了

麻煩大大們 給意見鞭策時..小力一點..

IF您車輛不好操控THEN危險 莫開快!
我也定期檢查輪胎與胎壓(不灌過飽)
3/22之後去打氣
我: 輪胎該換 要告訴我喔!(我怕開快爆胎)
師傅也不給灌滿 
直指說"妳車少用 大多停放室內,是不是?
輪胎狀況良好胎紋還蠻深..輪胎使用年限約*年..."
(吾未說明...即可神算)
這款胎 最多只願幫灌至38psi
表示..灌飽滿..煞車不及 危險
我: 我較少踩煞車
他:???
我: 這自手排車 我多用降檔速方式 減速

過程中: 吾按閃 遠燈光一次 未按鳴喇叭

註: 是繼上篇續播
接著這段影像時間之後 我很快於19:12時間內 即離開



開快 油耗不佳(實非我首選意願)
*但塞車時 油耗數據更差喔!

重申: 安全第一 最重要
此句 是用來提醒用路人與自己
...................................................................................................

超速駕駛是危險行為
請勿任意學習

我深怕 萬一沒仔細查看路況
擦撞後 可能波及其他用路人
所以 奉勸用路人
讓 危險駕駛速速離去

若不超車
沒能力超車時
我會"盡量駛離內車道"
///以不妨礙 內車道功能為主要持守原則///

建議 莫進內側接成長龍
*讓出內車道時
內側將會有 較長路徑
可提供後方車輛群
再往前行駛
*往前之後 再切往中線
藉以疏散整體行車密度

疏散 整體行車密度後
大家 多數人將會更安全
Gullit168 wrote:
自己球員兼裁判

謝謝您 代表反方意見

我認為 如果您可接受
法官判決"三要件"論點

代表多數歸車派亦同
也能瞭解此理

您講對 提至重點了
自己既是球員 也是裁判 可能不公
所以 超車後 "勿長時過度占用"內車道
*(不妨礙他人使用)即非占用

因此 基本上
以不過度妨礙他人 為主原則
*共識是: 內車道 是大家共有的 其名稱為超車道
Kelly920925 wrote:
三要件 缺一不可為之
三要件: a+b+c
a: 「駕駛小型車」
b:「不堵塞行車」
c:「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淒慘啦 

*正巧瞥見 某店鋪TV播 東森新聞

國三 七車連環撞
一人命危 數輕重傷

應與~內側~脫不了 關係
這報導有配樂 真令人感傷 我看了 眼框泛淚 

*另 市區道路又有 汽車失控爆衝
釀一死兩傷

PS: 隊友們!
咱駕駛方式 定得更精進些~ 
您我彼此留意 多小心

若害人又害己!就棄了了啊~ 


另件:
沒有一天 不發生車禍的

宣導又宣導:
遇緊急危難事件
全員撤離
從後車廂取出 危險三角號誌
(我有放定位 於鏤空網袋內 不會胡亂移位)
總之 若來不及 將後廂啟開
(明顯可立馬讓其他用路人識出)就甭關閉合了!!!
隨時觀察道路動態 注意自身安全
都沒防災意識或自己演練如何迅速取出危險號誌嗎?
我真 有幾次 曾在空地練習 操演 取出再迅速擺放 
才不致 哪天若有機會幫忙路人戒護時  操作生疏呢!

Q:為何 路燈那麼少?(不懂)是為省電咩? 
依稀記得回覆說是:高公局管轄 樣子

若對路況不熟悉或視野不清時
前方好幾百公尺內均無車 
我只好短暫地開啟遠光燈

Gullit168 wrote:
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
、「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
三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
「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
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

!!!強調再強調!!!
滿足 充足 俱足
三要件下 始允許
herblee wrote:
法官根本沒說 內側(恕刪)


你辯不下去,就開始玩起竄改別人留言的下三濫手法??

=========================



你讓我看不起你了,你的文章對我而言已經一文不值,黑名單,不送
Gullit168 wrote:
你辯不下去,就開始玩(恕刪)

所以,H大說的「堵塞狀況」會不會堵到後車?


大家都不「離開」當然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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