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但這個 例外是那個"...(恕刪)
H大師還辯不膩啊
哪時候要控告高公局和國道警察違法
我去玩球
您慢慢來~~~~~~
哈哈

Gullit168 wrote:
K同學,我已經把警方的說法特別強調粗體了
這是中文閱讀的問題
Gullit168 wrote:
並不是喔 , 您看清 楚了嗎 ?
1 VS 1的鬥牛比賽,我喜歡有第三方公正裁判
而裁判說高管8-1-3就是『原則』與『例外』關係,辯論結束摟~~ ^++^
你自己球員兼裁判,剃除『法官與警方』說法
然後『對手限定"縮限解釋"、自己授權"當然解釋"』之雙重套標準
而且『高管5-1但書可反面解釋、高管8-1-3但書不可反面解釋』之兩套標準
只想穩贏,你可以找你的小跟班單挑
學號人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不可堵塞後車",麻煩你去電電他嘿
反串哥說『原則優於例外』,你更應該去電電他,分身越來越多,會塞滿內側車道喔(恕刪)
Gullit168 wrote:
而且『高管5-1但書可反面解釋、高管8-1-3但書不可反面解釋』之兩套標準
Gullit168 wrote: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不可堵塞後車",
Gullit168 wrote:
『原則優於例外』
Gullit168 wrote:
自己球員兼裁判
Kelly920925 wrote:
三要件 缺一不可為之
三要件: a+b+c
a: 「駕駛小型車」
b:「不堵塞行車」
c:「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Gullit168 wrote:
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
、「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
三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
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