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電車火自燃起火 消防灑水壓制不住 延燒到整個停車場的例子嗎?

只是個過程 wrote:
5



比4/5反對不得禁止
基本上不可能這樣修的

這樣變成社區大小事只要有那1/5持份的唱反調,這社區就毀了

基本上大小事連修個屋頂水管,他老兄只要不爽管委會成員隨時能唱反調

A棟出事,B棟不想花共有的錢
那A棟就不用修了
CcCManCcC wrote:
基本上不可能這樣修的

這樣變成社區大小事只要有那1/5持份的唱反調,這社區就毀了


難道整個社區管理條例, 每項規定都只能固定一個比例嗎?

只要針對該項目訂反對比例就好.

只是個過程 wrote:
難道整個社區管理條例...(恕刪)


當然啦
區權會的每項決議本身就是持份多數決
就算你要改成1/5同意即可
也要先多數決決議這1/5規則有效
CcCManCcC wrote:
就算你要改成1/5同意即可
也要先多數決決議這1/5規則有效


你要搞清楚嘿, 這比例的決定權不在區權會, 是在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法權是在內政部, 不是區權會.

只是個過程 wrote:
這比例的決定權不在區權會, 是在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法權是在內政部, 不是區權會.


1.因為內政部不可能會把法規修成這樣..他要他就明令"不得禁止",何必要提出一個1/5同意即過方案。如果會這樣修通常不會針對單一條電動車,而是全部的決議都適用。

2.如果有1/5方案,肯定是某住戶自提,自提自然要通過多數決議。


目前所有法案,和未來討論的修法,皆沒看到明令禁止區權會不得限制電動車的討論。
所以實質掌控權還是在區權會上
CcCManCcC
1.有獨立建號、獨立權狀,登記私人產權專有。2.跟大樓公設共用建號,但約定私人專用。3.沒有跟大樓公設共用建號,但連同車道及其他車位,一起登記在車公建號,但約定私人專用。
CcCManCcC
三種情形結果不同(律師事務所有提過),基本上只有1有機會出租外人,你要注意是"專有",不是"專用",是不同的事情
CcCManCcC wrote:
實質掌控權還是在區權會上


那還等什麼?

現在你家社區就宣佈電動車不得進入社區地下室啊.

更好.

只是個過程 wrote:
那還等什麼?現在你家...(恕刪)


我喜歡討論現實和法規

當我站在對立面但不代表我討厭那物品,就算我喜歡,法規就是法規

可以討論修法,但現實當下法規就是那樣自己也得認清
CcCManCcC wrote:
但現實當下法規就是那樣自己也得認清


那就不用談法規了.

在台灣, 電動車就繼續開, 繼續停,

油車繼續起火.

法規講不過人就說不談法規了

真是可愛的過程
只是個過程 wrote:
難道整個社區管理條例, 每項規定都只能固定一個比例嗎?

只要針對該項目訂反對比例就好.

誰敢管社區同意比例? 只要1/5就算同意,不要選票了嗎?
執政黨、在野黨都一樣,沒人敢碰這一塊
況且為了過渡全電池電動車的產品
多數決是最合邏輯,少數服從多數,差1票就是輸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