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0815 wrote:機車要牽上人行道比汽車簡單太多了頂多是要求騎上去之後就熄火汽車要推車嗎?而且像汽車要進停車場,經常遇到上坡,應該推不上去吧,下坡,沒弄好會出車禍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是該一視同仁喔!!
sendoffy wrote: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是該一視同仁喔!! 這時行政機關就有裁量權啦..就好像郵差送信不也把機車騎在騎樓裡邊騎邊送照法規他要把機車停在停車格裡然後把信搬過去一家家投當然也有不平等的地方.比方說,同樣是送快遞中華郵政的車隨便亂停,永遠不會被開單民營快遞,沒停好馬上就被拖吊我相信今天如果是殘障人士在人行道上騎著車找車位警察應該也不會刁難吧
bis0815 wrote:機車要牽上人行道比汽車簡單太多了頂多是要求騎上去之後就熄火汽車要推車嗎?而且像汽車要進停車場,經常遇到上坡,應該推不上去吧,下坡,沒弄好會出車禍 那我騎在人行道上,警察要來開我單,那我不就可以跟他說我推不動機車,或是有其他問題讓我不能推重物?如果有這種規定,那麼就不該把停車空間設在人行道上才是。
事故怎麼發生單憑某方言論無法判定,故不評論。依現行法規最外二車道應該都是機車可行,中間車道不該有禁行機車標誌,且交叉路口禁行機車本來就還有爭議,也有很多申訴成功的案例,很多道路禁行機車字樣都是往內縮離開路口。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個人認為該地居民使用道路者,要提出標線重劃,自己權利自己爭取才是。
orea2007 wrote:那我騎在人行道上,警察要來開我單,那我不就可以跟他說我推不動機車,或是有其他問題讓我不能推重物?如果有這種規定,那麼就不該把停車空間設在人行道上才是。 其實人行道本來就是讓行人行走的空間根本不應該劃停車格但現在如果把所有人行道上的車格全部取消,機車族不更叫苦?開放人行道停機車,不代表一定要停進車格裡才熄火
bis0815 wrote:其實人行道本來就是讓行人行走的空間根本不應該劃停車格但現在如果把所有人行道上的車格全部取消,機車族不更叫苦?開放人行道停機車,不代表一定要停進車格裡才熄火 一個法定大小的4輪汽車停車格,可以劃成6個法定大小的機車停車格。6台機車,就代表最少6個人;一台4輪汽車,卻只有1~3人。拿幾個4輪汽車停車格劃成機車停車格,一切問題就解決了
sendoffy wrote:一個法定大小的4輪汽車停車格,可以劃成6個法定大小的機車停車格。6台機車,就代表最少6個人;一台4輪汽車,卻只有1~3人。拿幾個4輪汽車停車格劃成機車停車格,一切問題就解決了 路邊有很多都是劃成機車停車格吧..也不全是停汽車的啊..
米咖 wrote:是!(你應該有看到)...(恕刪) 很奇怪,我在禁行機車的地方被機車撞到,就有很多人扯汽車也不該開慢車道跟機車搶道~~我沒說我完全沒錯,因次我才願意跟他各自負擔損失,整個我想要強調就是,大家都照規矩走在該走的路上,是可以減少一些事故發生的機率的!要說我有錯,大概錯在綠燈起步太快還有我的車子加速比較強嗎?還是以後上班時間停紅綠燈,只要有機車向這樣停在我的旁邊,我就得等這些機車都衝過去了我才能起步?在路上大家互相各行其道,尤其台三線大里橋路段這麼複雜又車多的地方,我好好的一台直行車也沒超速好好的往前開,看到機車意圖不軌時煞車也踩了喇叭也按了也打方向盤閃躲了還是被撞上,還要被炮實在覺得很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