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陳情廢除或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

樓主以安全考量為出發點的立意很好。

可是現行的近端紅綠燈位置,小弟都以此位置,遠在50公尺以上用來判別停止線位置,以決定何時放油門的依據,覺得還滿好用的,由其是車輛多但還不到塞車地步時,或風雨交加的夜晚,地上標線不清楚時。若移到遠端位置,小弟可能真的要重新適應,不知有沒有哪位大大跟小弟有一樣的壞習慣。

以小弟居住地台中而言,很少有看不到的紅綠燈,比較大的文心路,目前路口同向都有遠近兩個紅綠燈,中港路有分隔島,分隔島上也都有設置,印象中很少有看不到的。樓主提出的那些地方,是不是只是考量不周,應該可以申訴,看看地方機關是否可以特案處理。

另外 懸臂式號誌 不採用原因,會不會是台灣夏季有颱風,東季有東北季風,風力強,受力因懸臂變大,易有折斷之危險,所以才不採用。(純粹猜測)
在台灣不適合吧!!!
你見過一些小巷道口地上都有畫停止線,紅綠燈卻畫在最遠的一個路口,也就是小巷道共用一支紅綠燈
這也就是你所說的設立遠端號誌的一種
你站在路邊看看
有多少車子經過這些停止線會停下來
所有的車還是擠到最前面的停止線去
我在巷口幾乎要自己想辦法鑽出去
我已經在抗議執法太鬆
但是警察不可能一直站在那裡執法
依舊是台灣人本身的駕駛習慣太差

如果政府採納了你的意見
而沒有考慮我們台灣獨特的駕駛習慣
這類的闖紅燈行為會更多
那我更要抗議!!

希望大家能向交通部反映強制設在遠端左側根本沒必要,甚至不合理。希望交通部能對自己所定的行政法令作修改,即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後面有追加「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置於其他適當位置。」和「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但是第一款第一句「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這句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希望交通部能把該法第一款第一句(贅句)和第二款「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近端本來就是設在靠近停止線的地方設置啊,不然要設在哪? 而且法律也沒規定近端一定要設置燈面啊, 根本是廢話一條) 一起刪掉。「原則」畢竟不能規範太多太死,也避免了法律不必要的規範及死板一成不變的設置位置,

交通部反映表單:
http://poms.motc.gov.tw/webpages

還有,「台灣交通號誌改進陳情」專頁只要是有關於「台灣交通號誌的問題」都可以作發表留言,不限定只是鎖定某一個問題點去作陳情,您也可以在上面發表有關您個人的看法與建議,也希望您能認同我的想法,謝謝。


希望您也能把此專頁推廣給更多人,謝謝。
看了你的專頁,我只能給你建議,你要別人接受你的想法,你要明確講出你的優勢在那裡?你要推銷這個產品,你成本有比較低,效益有比較高,降低風險。可是你一味的只想學國外,國內的號誌已行之有年,你要改有那麼容易嗎?而且不改會怎麼樣?都沒有看到你有具體說明,叫外人如何支持你?
再說你所設計的那個單桿式多面號誌,手臂伸那麼長,請問你的基座設計要多大多高呢?以台灣颱風那麼多,基座不夠強,倒下來造成意外,誰要負責。這麼大的量體,改用門架式會不會比較好。另外改一座要多少錢?這些錢全都是納稅人交的,你的理由如果不充分,政府在現在這種社會氣氛下,怎麼可能冒然接受你的建議。

poisson1006 wrote:
看了你的專頁,我只能...(恕刪)


紅綠燈不應設在遠端左側,縱使要設原則也應該設在遠端右側(同向車道的上方),畢竟台灣是靠右行駛的,而設在遠端右側才能讓所有停紅燈的駕駛人一抬頭皆能一目瞭然地看到號誌燈面,如此才合理。但還是希望法律能夠不要提到任何關於號誌燈設置的位置,因為畢竟路口環境五花八門,不是一以概之就行的;再說,幾乎全世界都是沒有對於「交通號誌設置的位置」進行法律上的規範(設置號誌都是以所有駕駛人皆能看到為原則)。你可以看看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新加坡、澳洲…等國家他們只要有設遠端懸臂式號誌型式的,都是以同向車道這一側為原則的 (因為這樣才能讓所有駕駛人在停紅燈時一抬頭都可以最清楚的看到目前的交通號誌燈號為何),除非同向車道這一側沒地方設或是設在對向車道這一側更能讓駕駛人直接清楚判讀燈面,才會考慮設在對向車到這一側,否則根本都是設在同向車道這一側的,哪有國家跟台灣一樣是以設在「遠端左側(對向車道側)」為原則的啊? 更別說台灣還把他強制規定在法律當中。

縱使該法同款後方有追加「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置於其他適當位置。」以及「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但第一句的「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就是有強制的意味在裡頭,即使是一般十字路口,也不是所有設在遠端左邊的號誌燈面都能「看得到」:您想想,如果一條沒有安全島的路說寬不寬、說窄也不窄,但其某一十字路口之橫向道路只是條超窄的小巷子,那請問燈面設在遠端左側有誰會想要在那個路口停紅燈啊?!(如下圖)

http://goo.gl/pyl3AF

所以還是希望能設在「遠端右側」為原則慣例,並希望不要將此「慣例」在法律中「強制」提及,還是要視所有路口之環境(縱使只是一般的十字路口)來評估其最適當的設置位置,就如同法同條第三款言:「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

至於單燈桿設計的長臂桿,我還不知道可不可行,還要再問結構技師和製造交通號誌的廠商,我也只是提出我的設計理念罷了。
原來這個抬頭看不到燈的錯誤道路法規,8年前就有人在提出來了
也是不錯的建議,不過,舊的設計大家已經習慣,不是嗎?確實停第一台的位置會看不到頭上的燈號,須要看其他位置來推測。
摩比21 wrote:
可是現行的近端紅綠燈位置,小弟都以此位置,遠在50公尺以上用來判別停止線位置,以決定何時放油門的依據,覺得還滿好用的,由其是車輛多但還不到塞車地步時,或風雨交加的夜晚,地上標線不清楚時。若移到遠端位置,小弟可能真的要重新適應,不知有沒有哪位大大跟小弟有一樣的壞習慣。

樓主的想法,只是把右手邊這個紅綠燈,從路口近端移到遠道,相對的左手邊那個,會從路口遠端移到近端,你一樣可以用左邊那一個來判斷距離。兩組紅綠燈,沒有任何一組被消失
最近聽聞有人可能誤看前方下一個鄰近路口的近端號誌綠燈(夜間視線差且號誌位於同向右側)而闖紅燈被橫向來車撞死。
於是乎就回想起某交通界老師曾提到台灣的號誌設置位置規定不甚合理(聽說是比照日本,但日本跟我們行車方向並不相同...)
上網查詢就看到這串討論,但樓主似乎最後並沒有將交通部的回應貼出來。
因此,我最近也向交通部再次反映這件事情,看看他們會有什麼回應。以下是他們的相關回應,供各位參考:
一、臺端建請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下稱本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基於近端號誌靠近停止線(右側)設置時,可利用路人判斷停止線位置而提早因應行駛;並考量燈面或有被路樹或其他車輛遮擋情形,為使車輛尚有其他燈面可供辨識之用,而規定遠端號誌設置於左側,上述規定亦有部分國家實施辦理,且設置以來用路人對號誌辨識認知與直覺多已養成,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均未表示有窒礙難行或影響行車安全之處。至各地道路條件、車流特性皆有異同,為予道路主管機關適度彈性規劃空間,第1款規定路型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第3款規定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

很巧的是,最近在路上剛好看到台北市長安遼寧路口,遼寧街上將近端號誌設置在左側、遠端號誌設置在右側。看起來是一個單純的十字路口,並無特殊之處,恐怕不符上開規定XD
不過從Google街景看最早2009年就這樣設置了,似乎也沒什麼不妥就是了~

臺灣部份的公務員,都以為考上高考、普考是自己的本事。

把考試通過,只是符合服務人民的最低標準,忘一乾二淨。

所以表現傲慢無禮,完全沒教養。

像這類的官僚,應拔官去職,罰其徭役,並記於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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