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_pan wrote:
從一開始,我的認知就是:目前交通規則條例內並無規範定義所謂的 [離峰時間] [尖峰時段][龜速車],只要是車速在20公里以上,車距就是50公尺以上,所以我在4/2就已經繳納紅單 !
至於有些人一直要鑽牛角尖,完全聽信警方所述的18公尺,實在毫無意義
況且以目前的技術來說,除了前車或是我車有安裝測距儀器,單純只是靠路肩的攝影儀器,是不可能有辦法精準測出18公尺(但如果是固定安裝在上頭尚未正式啟用的自動化科技執法系統就有可能誤差在1公尺內)
整件事已經解決,請大家參考注意,別被新聞媒體所誤導 !
註:上述內容同時更新至首頁
你有辦法精確保持幾公尺有很重要嗎?
重點是你和前面有沒有保持50公尺
50公尺明明就有很多比較的基準點,開車開久了50公尺也大概抓的到了
有沒有辦法精準測出18公尺我不知道,但是50公尺和18公尺的差距根本太明顯了
另外前車急煞,安全距離本來就是要避免前車急煞撞上去的
誰會故意在前車急煞時來取締啊?
當然我知道我們的政府會


如果是前車的陷阱,代表前車知道前方有在取締
問題是一般人會知道嗎?
不過也難保政府故意誘導的前車當陷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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