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影片視角推論,檢舉人應該也是騎車的,因為攝影機那個位置汽車塞不下,騎車跟拍的可能性大。

在最外側道一路跟拍,目標閃過一輛龜速機車後,他緊緊跟上咬住不放,幾乎是瞬間同步的,前後時間不到半秒……
從跟拍的反應時間研判,跟拍者八成也沒打方向燈
在最外側道 (就是最右側滿滿汽車違停那一道),閃一個路障後再歸位,要跨線兩次,這樣就兩張。總共被開了4張。
講實在這真的是太雞巴毛…
檢舉魔鬼有病,不惜自己違規也要拍人違規。但應該還沒那麼絕,要人傾家蕩產。
但是開罰單的辦公室警察,缺業績獎金就太無良了。
坐辦公室輕輕鬆鬆上網,就有業績自動上門,一點同理心也沒有。別人繳四張4800元,他業績獎金看有沒有100元,平平都是甘苦人吃人頭路,做人真的要這麼絕。
這騎車的像有錢人嗎?
劫貧濟富,卑鄙無恥。
交通罰金目的是要民眾長記性,不是要人傾家蕩產。覺得點到為止就好了。「趕盡殺絕」已經違背初衷,走火入魔了。
違規是明確,只是以此個案而言,台灣的實際路況無法讓機車
騎士規規矩矩地騎車。
如這苦主所說,路邊一堆違停、路霸之類太多,根本沒有一個完
整的車道可以直行,然後理所當然就導致,很容易就越線跨到其
他車道,如此影片就很明顯。
易言之,這跟一般汽車變換車道,完全是不一樣的狀況。
這位苦主的問題大概是如前面有人猜想:超車的時候沒有注意左
後車況,想切就切,也許因此讓該檢舉人火大。
這情況也是危險駕駛,但並非「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問題~
試想:如果她是在一個完整的車道,在未跨越車道的情況下,以
相同方式超車 → 一樣是危險駕駛,但並沒有同樣的 違規 行為;
那麼 → 光是以違反 這個法規 來處罰,對她的這個危險駕駛行為
能有什麼導正改善嗎?
唉,只能說,台灣目前這樣的亂象,實在很悲哀...
檢舉只處罰到「極少數」人,沒有「雨露均霑」到每個違規者
→ 「不公平」,最大的問題是這個。
其次是檢舉人不知斟酌輕重~
刑事案件的檢方都有「微罪不舉」的裁量取捨,而交通檢舉的受
理人卻無權~
如此下來,導致這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民眾檢舉權」,大概遲早
要被收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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