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ker wrote:
如果這是違規,我要說的是波麗士大人很辛苦,但是如果自己不注意,執法如何讓人信服?

這種執勤方式絕對是會被懲處的,
就算是執勤也不能隨意停車,
以前就有新聞前例....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5D3
補充一下我說的合法掩護非法,警察值勤時停車不受規定是合法,但是因此造成交通意外,則會有賠償責任,如受害者申請國賠,則是全民買單,所以...[沒有不敬的意思]
kerker
完全理解
就算在日本也是躲起來執法的,

也是在路邊守株待兔,

還有偽裝成一般民車的警車,

日本感覺交通比較好也是靠罰出來的。




日本三寶也是一堆,

只不過三寶退場制度健全,

不像臺灣無照駕駛輕鬆罰錢了事,

在日本無照可是刑法罰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們就是罰到你會怕,

罰到你不敢上路,

需要靠車輛才能移動跟收入的人,

就會自動乖乖的駕駛車輛了,

臺灣愛違規的人根本就是日子過太爽,

然後爽還要更爽。
jason001007
亂世要用重典~恆古不變的道理!
kerker
當然支持科技執法,違規仔退散。
我的意思很簡單: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如果法令允許如此,那我覺得是法令有問題。

法令也是人訂的,真的有問題就應該更完善,讓執法者也能有法可循。
感謝那些拿法條出來的朋友,特別是113條。不過就像ek500網友的回應,她(他)檢舉台南市警局警車違規停車來抓交通違規,我們看到台南市警局的回應是:

您於109年X月X日向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分)市民信箱案件陳情,提及有關「本分局警車勤務中停放不當」等情,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謹將查處結果答覆如下:
經查您所陳案件,本分局已行政懲處員警違規部分

顯然,值勤時還是需要注意自身在非緊急情況下。是否違規 (職權行使須符合正當程序及應有的規範)
ek500網友的討論文

最後,敬告一些用膝反射在回應我的網友,妳(你)要酸要有點建設性,不要動不動就叫人去考律師,這個社會如果討論公務員執法只有律師能作,很可悲的,還是妳(你)在補習班上班? 另外,對某些自以為爆幹懂法條的網友,如果連討論這類問題,妳(你)就要拿法條出來說:就是這樣啦有甚麼好討論的,那我建議妳(你)趕快搬去極權國家。況且妳(你)只解釋了個字面意義,那個我也會,感謝妳(你)的辛勞,不需要妳(你)幫我說文解字。

再說一遍: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 這不應該發生,如果沒有更明確的規範讓我們辛苦的波麗士大人依循,那就應該完善完備。
ek500
如果是執行有急迫性的公務,警察怎麼停都合情合理,我也絶對支持。但是要停等在路邊抓違規,就請警察先把車停好再說,不然我就看一件申訴一件(目前我在上班的路上已經看不見了...[^++^])
ek500
樓主這句話很有道理:[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下次有機會申訴借我用一下 ....[^++^]
我記得有緊急避難原則之類的?
kerker wrote:
朋友傳給我這個,我不(恕刪)


執勤不受交通條款限制,不過想提醒警察就算執行也應該注意安全;昨天就親眼目睹,一場車禍發生在一個大十字路口正中間,後續警察到場,為紅燈方向,但為了執勤直接闖過紅燈前往車禍處,結果差點被綠燈方向來車撞上,只能說執勤雖然辛苦,但如果因此反而造成另一起車禍就得不償失
kerker
這就是我想說的,警察也是人,也會有可能會犯錯,所以要有更明確的SOP,避免意外。
kerker wrote:
我的意思很簡單: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如果法令允許如此,那我覺得是法令有問題。
凡事有比例原則!
妨礙交通也有程度之分!
kerker
同意,不過需要有清楚的規定跟範圍。對於執法者,比較能有個依據
你是不是常違規被檢舉過?
警消在職行公務時是不用理會交規的
好好守規矩很難嗎
kerker
沒違規過。你的邏輯是我因為不爽被檢舉才po文? 這種抹黑方法很低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三項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所以警察執行測速取締勤務,
一般道路只要在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就沒有違反行政程序。

之前很多民眾抱怨警方躲起來進行交通違規取締,
認為警察偷拍,
社會觀感不佳,
向警政機關投訴反映,
警政署也要求所屬機關要改變取締方式。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警方依規定與警政署要求,
開著警車公開執行交通違規取締,
民眾反而投訴警方違反交通法律執法,
請問警方該用什麼方式如何執行交通違規取締?
才不會被民眾認為偷偷摸摸抓違規,
也沒有自己違規還抓違規的情況?

很多人會用自己的主觀看法,
自以為正義,
但是執法就像一把雙面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就是為偷拍執法解套,
現在光明正大執法也被懲處,
只能說在處處有台灣鯛的鬼島當警察,
真的很弱勢。
台灣的交通秩序好不起來,
這些正義的民眾也補了很多刀。
ek500
警察如果在執行公務時,能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再怎麼投訴,都沒有用。被投訴到遭受處份,一定是有站不住腳的地方。
ek500
我每次投訴時都會強調:不是執行急迫性的公務,一定可以先把車停好再執行,仗著113條亂停車也許合法,但是影響交通順暢,造成用路人危險,並不合情理,民眾觀感也差。這就是警察站不住腳的地方,所以被處份。
我把我投訴台南市警車停車不當的全文轉貼一下
我從來沒說被我投訴的警員有違法或是違規,也不覺得被我投訴的警員屬弱勢。

可能是被投訴到怕,現在我上班的路上,已經看不到守在路邊抓違規警察亂停車。
我支持樓主的理念:[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警察守在路邊抓違規,不是什麼急迫性的公務,所以請先把車停好再說。不然我看到就會繼續投訴!!

---------------------- 投訴原文 ------------------------

主旨:台南市第X分局警車,常態性停車不當,請督導改善。
說明:
1.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車因執勤需要,停車沒有違規的問題;但本人觀察,臺南市大多數警員在執勤時,仍多會應任務需要及現場狀況,以儘量不影響交通順暢與用路人安全之方式停車,值得嘉許。
2. 但本人長久以來,多次發現第X分局警車在XX區執勤時,明明現場空間足夠,但警車停車時就是要佔用機車道,迫使通過的機車需閃避,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以下舉兩則實例:
(1)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9分,XX派出所XXX等兩位警員於XX區XX路與OO路口執行路邊違規開單時,警車停於路邊,但超過路邊線佔用機車道。該兩位員警停車處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都符合規定;且執行路邊取締也非緊急勤務,員警取締別人違規時,也更該以身作則。兩位員警停車行為已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也使民眾對警務人員有負面觀感,請加強督導。
(2)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7分,車牌AFU-XXXX警車於XX區XX路邊臨時停車,警員在駕駛座未下車,警車臨停超過邊線,佔用機車道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該警車臨停處也是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也都能以符合規定的方式為之,為何警車就是不能把車停好?
3. 以上僅為個人有特別記錄具體事證的例子,警車停車不當之狀況其實更頻繁,而且印像中都是第X分局的警車,請督導改善。
ek500 wrote:
警察守在路邊抓違規,不是什麼急迫性的公務,所以請先把車停好再說。不然我看到就會繼續投訴!!

所以e大比較喜歡警察這樣把車停好抓違規,
是嗎?

我是沒什麼意見,
反正很久沒收過罰單 !
kerker
沒甚麼問題啊,不要破壞花草就好
ek500
這個警員很認真,我支持。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