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在日本也是躲起來執法的,也是在路邊守株待兔,還有偽裝成一般民車的警車,日本感覺交通比較好也是靠罰出來的。日本三寶也是一堆,只不過三寶退場制度健全,不像臺灣無照駕駛輕鬆罰錢了事,在日本無照可是刑法罰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們就是罰到你會怕,罰到你不敢上路,需要靠車輛才能移動跟收入的人,就會自動乖乖的駕駛車輛了,臺灣愛違規的人根本就是日子過太爽,然後爽還要更爽。
我的意思很簡單: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如果法令允許如此,那我覺得是法令有問題。法令也是人訂的,真的有問題就應該更完善,讓執法者也能有法可循。感謝那些拿法條出來的朋友,特別是113條。不過就像ek500網友的回應,她(他)檢舉台南市警局警車違規停車來抓交通違規,我們看到台南市警局的回應是:您於109年X月X日向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分)市民信箱案件陳情,提及有關「本分局警車勤務中停放不當」等情,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謹將查處結果答覆如下:經查您所陳案件,本分局已行政懲處員警違規部分顯然,值勤時還是需要注意自身在非緊急情況下。是否違規 (職權行使須符合正當程序及應有的規範)ek500網友的討論文最後,敬告一些用膝反射在回應我的網友,妳(你)要酸要有點建設性,不要動不動就叫人去考律師,這個社會如果討論公務員執法只有律師能作,很可悲的,還是妳(你)在補習班上班? 另外,對某些自以為爆幹懂法條的網友,如果連討論這類問題,妳(你)就要拿法條出來說:就是這樣啦有甚麼好討論的,那我建議妳(你)趕快搬去極權國家。況且妳(你)只解釋了個字面意義,那個我也會,感謝妳(你)的辛勞,不需要妳(你)幫我說文解字。再說一遍: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 這不應該發生,如果沒有更明確的規範讓我們辛苦的波麗士大人依循,那就應該完善完備。
kerker wrote:朋友傳給我這個,我不(恕刪) 執勤不受交通條款限制,不過想提醒警察就算執行也應該注意安全;昨天就親眼目睹,一場車禍發生在一個大十字路口正中間,後續警察到場,為紅燈方向,但為了執勤直接闖過紅燈前往車禍處,結果差點被綠燈方向來車撞上,只能說執勤雖然辛苦,但如果因此反而造成另一起車禍就得不償失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三項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所以警察執行測速取締勤務,一般道路只要在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就沒有違反行政程序。之前很多民眾抱怨警方躲起來進行交通違規取締,認為警察偷拍,社會觀感不佳,向警政機關投訴反映,警政署也要求所屬機關要改變取締方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警方依規定與警政署要求,開著警車公開執行交通違規取締,民眾反而投訴警方違反交通法律執法,請問警方該用什麼方式如何執行交通違規取締?才不會被民眾認為偷偷摸摸抓違規,也沒有自己違規還抓違規的情況?很多人會用自己的主觀看法,自以為正義,但是執法就像一把雙面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就是為偷拍執法解套,現在光明正大執法也被懲處,只能說在處處有台灣鯛的鬼島當警察,真的很弱勢。台灣的交通秩序好不起來,這些正義的民眾也補了很多刀。
我把我投訴台南市警車停車不當的全文轉貼一下我從來沒說被我投訴的警員有違法或是違規,也不覺得被我投訴的警員屬弱勢。可能是被投訴到怕,現在我上班的路上,已經看不到守在路邊抓違規警察亂停車。我支持樓主的理念:[交通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警察守在路邊抓違規,不是什麼急迫性的公務,所以請先把車停好再說。不然我看到就會繼續投訴!!---------------------- 投訴原文 ------------------------主旨:台南市第X分局警車,常態性停車不當,請督導改善。說明:1.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車因執勤需要,停車沒有違規的問題;但本人觀察,臺南市大多數警員在執勤時,仍多會應任務需要及現場狀況,以儘量不影響交通順暢與用路人安全之方式停車,值得嘉許。2. 但本人長久以來,多次發現第X分局警車在XX區執勤時,明明現場空間足夠,但警車停車時就是要佔用機車道,迫使通過的機車需閃避,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以下舉兩則實例:(1)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9分,XX派出所XXX等兩位警員於XX區XX路與OO路口執行路邊違規開單時,警車停於路邊,但超過路邊線佔用機車道。該兩位員警停車處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都符合規定;且執行路邊取締也非緊急勤務,員警取締別人違規時,也更該以身作則。兩位員警停車行為已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也使民眾對警務人員有負面觀感,請加強督導。(2)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7分,車牌AFU-XXXX警車於XX區XX路邊臨時停車,警員在駕駛座未下車,警車臨停超過邊線,佔用機車道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該警車臨停處也是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也都能以符合規定的方式為之,為何警車就是不能把車停好?3. 以上僅為個人有特別記錄具體事證的例子,警車停車不當之狀況其實更頻繁,而且印像中都是第X分局的警車,請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