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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34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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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桃園的偽造假車牌居然用 KCP 當車牌英文,
笑死人的腦袋。
新式白色車牌還沒有K開頭,
綠色車牌有K開頭,但是從KEA開始,根本KC。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桃簡字第 20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彥錦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KCP-3889」號汽車車牌2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依卷內事證,被告僅係於「蝦皮」網路購物平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扣案之偽造車牌,被告並無參與偽造車牌之行為,是聲請意旨認被告有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並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容有誤會。
㈢被告取得偽造之「KCP-3889」號車牌2面後,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3日為警察查獲之日止,所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交通違規行為遭吊扣車牌後,竟自行購買並懸掛偽造之車牌行使於道路,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沒收:扣案之偽造「KCP-3889」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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