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輝 wrote:
11/25更新 區...(恕刪)

記得所有單據都要留著,

太太的薪資證明和請假紀錄也都留著~

這種就直接告下去就對了,

內人之前被客運撞倒對方也是很皮連調解都翹掉,

後面直接告下去就乖了.....
亞利安星人 wrote:
記得所有單據都要留著...(恕刪)

所有單據都有保留著, 對方昨晚深夜才Line我說: 我父母親代為出席調解, 但因金額過高,
我們經濟上無法負擔, 所以我們決定由法官判斷.

我們要求的是診斷書載明的24天宜休養無法上班的工資, 用她的薪資單來計算,
換算下來是25000.其他機車維修, 手錶維修, 我們原本報名要出團的旅行團(50000),
精神賠償(50000), 總共要求是150,000.
這些都是有單據的, 不理解這樣子的要求很過份嗎?
前二天承辦員警都休假, 已約好今天會去作筆錄提告. 賠多少不重要, 就讓他有前科吧 !
高銘輝 wrote:
所有單據都有保留著, 對方昨晚深夜才Line我說: 我父母親代為出席調解, 但因金額過高,
我們經濟上無法負擔, 所以我們決定由法官判斷.

我們要求的是診斷書載明的24天宜休養無法上班的工資, 用她的薪資單來計算,
換算下來是25000.其他機車維修, 手錶維修, 我們原本報名要出團的旅行團(50000),
精神賠償(50000), 總共要求是150,000.
這些都是有單據的, 不理解這樣子的要求很過份嗎?
前二天承辦員警都休假, 已約好今天會去作筆錄提告. 賠多少不重要, 就讓他有前科吧 !


才十幾萬無法負擔? (小7 工讀生早晚班 幾個月就賺到了不是嗎?)
那抓去關可不可以負擔?

這種沒良心沒教養的家庭 早晚會出大事

把別人撞到腦震盪了連到醫院探望都沒有
就知道這群"社畜"沒有認錯賠償的意願
大概也不認為自己有甚麼問題(為什麼不會防禦駕駛閃我的車? 真倒楣?!)

一定要到被逼不得已(法院判決)
才會"認錯"看能不能減少賠償金額

至於最後要不要得到錢
就看那兒子是不是親生的
不想背前科大概就會和解先賠錢
不過最好不要接收分期賠之類的
可以叫他們把房子 車子拿去貸款/賣掉用現金賠
其實對方的心態就是不想賠你所提出的金額,

法院說賠多少才會願意甘願拿出來,

這種人太多了,

根據我協助處理所看見的人生醜態,

對方的父母願意出來先跟你調解,其實就是想解決(只是想賠少一點)
那些真正不想賠的,父母根本不會出面。

但從你的敘述,感覺對方說給法官判,
對方只以為他兒子只有民事責任,而不知有刑事責任?(大概是拘役30天易科3萬元)
若是,那等刑事一審(簡易)判決出來,可能就有很大機會和解。

另外,我協助處理那麼多的經驗與建議。
我的心態與溝通方式都是盡力協助拿到賠償來和解,刑事其實都很輕、能拿到和解金比較實在。
真的不用去想一個小車禍法院會判多重。
(法院對於輕傷車禍的刑事判決共識就是希望能和解而不是科刑)

建議你可以轉念,還是以能拿到合理的賠償為主,刑事要嚴判就無需執著。


能談和解成功的關鍵,其實就是兩邊都要讓步,
如果你希望對方要賠你提出的金額都不能少,那就根本不用協調。

通常你這邊會拉高(10),對方只想賠很少(3),
基本上調解委員就是會作球看看(5~6)能否和解。

當然每個人願意接受的感受不同,

調解委員在作球時,通常會請受害方先出去,委員會密室再跟對方談一下,說服提高金額。

我通常都是幫助受害方,肇事方我一率不會協助(01的肇事方我都不會回文)。
若是我陪同參加協調,
當被請出來等待委員與對方密室協調時,
我一定會說明就是你的底線是7,協商後只能5,
雖少了個3~5萬(當然總額不能低的離譜),

但是沒有後續至少2~3年的訴訟,
那種快樂與無事一身輕的成本絕對值得5萬以上。
(兩邊退步才有和解可能,這是我協助處理的原則)

少幾萬和解了,心情快樂不用煩對方要出甚麼招要怎麼攻防,(無價)
堅持不和解,2~3年煩人官司,法院判的絕對不會如你的意。(心力交瘁)

等幾年後你的官司落幕,再來回味這兩句話,應該你會有不同想法。


當然遇到對方始終就是不想多賠,我也一定支持訴訟到底!

處理車禍是一個難得的經驗,相信你處理完成後,
也可跟我一樣變成達人可以幫助其他沒經驗的發文者。(肇事方如何攻防我是不幫的)
(傷重或陣亡的我也不幫,我只會建議就是請律師,我只幫小傷車禍,無傷也不會建議)

未來還有一次和解機會,(刑事和解)
就是一審(簡易)判決出來後,(順便提出民事)

或許會有兩邊圓滿的結局。(祝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其實對方的心態就是不...(恕刪)

了解, 多謝回覆, 真的受益良多.
就我之前所述, 其實我們也只是想對方賠償有單據的部份, 精神賠償反而可有可無;
我們也沒想到都繳團費要出國了, 結果出了這麼一個車禍, 所以在賠償上多了這5萬的團費,
不是我們故意要增加的, 就是這麼剛好而已.
調解時調解委員能說話的空間不多, 因為對方根本一開始就否定初判表的結果,
還質疑為何他們被撞,結果是他們全責? 我在現場說明對方會有的刑事和民事的責任,
他們根本就不想聽, 彼此是在不同的高度在對話而已, 實際上沒有幫助.(就像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車禍後損失的錢我早就付完了, 對於賠償金有沒有拿到或只能拿到多少並不重要,
但時對方的處理態度, 連句道歉都沒有(道歉不用成本, 但很好用) 真是氣不過!!
只要請承辦員警移送法院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就可以,
我一點也不麻煩, 對方的前科是肯定會有的(這是我想要的), 民事判賠多少我也不在意,
之後就申請支付命令, 讓對方一輩子都領現金.
我查一下判決書,

以車禍、傷勢有腦震盪為最重,沒有骨折開刀、
113年的判決(11月的很新)

還有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6萬(跟你案子金額接近),

最後民事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是2萬。

合法性宣告:依據法院公告,判決書為公開資訊,內容之姓名無需以OO取代,無違個資法

當然除了腦震盪外,如果有其他大面積傷勢或是骨折或是有勞動力減損,
精神慰撫金法院判決10萬~45萬,甚至100萬(鑑定後智商減弱)都有。
(每個案例不同,至少先知道精神慰撫金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以下判決書文長,關於精神慰撫金可以看粗色字部分即可。
針對:原告主張、被告不同意給付、法院認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6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張X
被 告 陳X
訴訟代理人 曲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0,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中午12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陳車),沿苗栗縣○○鎮○道0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國道3號通霄交流道南下出口之匝道口時(下稱系爭路口),未注意遵循燈號指示通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燈號為紅燈之情形下,即貿然闖越系爭路口,適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苗128線由西往東方向綠燈直行至系爭路口,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原告因而受有腦震盪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系爭車輛亦受損。而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有下列損害: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10 元;㈡吊車費用4,400 元;㈢交通費用45,000元;㈣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14,000元;㈤精神慰撫金60,000元;㈥車價損失100,000 元及鑑定減損價值之鑑價費6,000 元;㈦請假應訴之工資損失6,000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0,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損害,其中醫療費用部分,就大千綜合醫院(下稱大千醫院)之診斷書僅150元,加計該院急診及腦神經外科之就診費用,共計780元不爭執;另吊車費用不爭執;交通費用及工作損失由法院依法認定;又被告已賠付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已逾原告請求之損失,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車價損失及鑑定費用;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尚屬過高;另其請求處理系爭車禍相關訴訟,與系爭車禍無因果關係,不同意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下列不爭執事項,兩造同意屬實,法院得逕採為判決基礎:
 ㈠被告於111年12月25日中午12時36分許駕駛陳車,沿苗栗縣○○鎮○道0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系爭路口時,未注意遵循燈號指示通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燈號為紅燈之情形下,即貿然闖越系爭路口,適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苗128線由西往東方向綠燈直行至系爭路口,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即系爭車禍),原告因而受有系爭傷害,系爭車輛並受有損害。而被告因系爭車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易字第331號判決(下稱刑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㈡兩造就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損項目及金額如下不爭執:
 ⒈必要醫療費用:大千醫院之就醫費用及診斷證明書費用共計780元(本院卷第17、19、29頁之醫療費用收據)。
 ⒉吊車費用:4,400元(本院卷第15頁之快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
 ⒊系爭車輛於系爭車禍修復後,減損價值100,000元(本院卷第21、23頁之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報告)。
 ⒋原告已支付汽車鑑價費6,000元(本院卷第29頁之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收據)。
 ⒌原告為高職畢業,為加油站站長,月薪約6 萬元;被告為大學畢業,擔任秘書,月薪約27,600元。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過失駕車行為致生系爭車禍而受有損害,且被告業於刑案經判決過失傷害罪確定等情,業據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並經本院調取刑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業據其提出大千醫院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三義慈濟中醫醫院(下稱三義慈濟)醫療費用收據、大千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7、19、25、29頁)。觀之大千醫院之收據可見原告於111年12月25日前往急診(400元)並聲請診斷證明書(300元2份),顯然與系爭車禍相關,嗣其翌日(26日)至腦神經外科就診(230元),亦與系爭車禍發生致腦震盪之傷害有關,自得請求上開就診之費用;至前開診斷證明書之申請僅有1份於本案請求提出,僅得請求該份證明書之申請費用(150元)。從而,原告因系爭車禍至大千醫院就診之醫療費用共計780元,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另觀之原告至三義慈濟就診之收據,則為其於111年12月20日、112年1月3日至該院就診之費用,惟其於111年12月20日就診時,系爭車禍尚未發生,該次就診顯與系爭車禍無關,另112年1月3日亦與系爭車禍之發生尚距一段期間,是否與系爭車禍有關,抑或有何致該院就診之必要,均未據原告說明及舉證,故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⒉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損而無法駕駛須請吊車拖吊,且因員警需製作警詢筆錄,乃先拖吊至警局待製作筆錄後再拖吊至修車廠,致支出拖吊費用共計4,400元,有其提出快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業據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故此部分主張,應屬可採。
 ⒊又原告主張其於修繕車輛期間有另外租用車輛使用之必要,並提出其工作證明、修車單據(其上載明修車期間為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3月18日)、租車證明(見本院卷第89、105頁)為佐。查原告現居址(頭屋鄉)與工作地(該公司址設苑裡鎮)需跨鄉鎮移動,距離非近,足認其於修車期間確有租車代步之必要,參以原告所提租車證明可見其係於修車期間內租用汽車使用(租用時間為112年1月2日至同年月19日),且每日租用之金額2,500元亦符合一般租用汽車行情,故其請求修繕系爭車輛期間另外租車之費用45,000元(2,500元×18日=45,000元),應予准許。
 ⒋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致系爭傷害而需休養7日,致受有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14,000元,業據其提出大千醫院診斷證明書、工作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25、27頁);依其所提前開證據,足見原告於車禍前確有在苑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且因系爭傷害請假7日未能工作,該公司亦於原告上開請假期間未發放工資,故原告確因系爭車禍致受有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又參以原告受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每月61,131元,故原告以每日薪資2,000元計算不能工作之損害共計14,000元(計算式:2,000元×7日),尚屬有據。
 ⒌原告請求系爭車輛受損之價值減損及鑑定價值減損之費用:
 ①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發生交通事故之車禍汽車,雖經修理,其性能可能產生低落,或不免仍留有修車痕跡,或因事故之原因,以一般消費心理、市場預期,於中古車輛交易市場可能減少車輛之評價,導致雖經修復仍有價值之落差,應為一般人生活經驗之通念。參酌系爭車輛經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依系爭車輛相關資料(如廠牌、車型、年份、排氣量、維修費用估價單)及系爭車輛車損狀況及修復狀況等情,鑑定認系爭車輛倘無任何事故發生,市價行情約62萬元,如在系爭車禍受損修復後,市場行情價則約為52萬元,此有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3頁),審酌該公會鑑定係依據系爭車輛之車況於系爭車禍前、後之維修狀況所為之鑑定,尚屬可採。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雖經修復,仍因本件事故致交易價值減損10萬元之事實,堪信屬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交易價值減損10萬元,應予准許。
 ②另被告雖抗辯系爭車輛業經修復而回復原狀,且經保險公司支付該維修費用,系爭車輛並無價值減損情事云云。惟縱保險公司已針對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給付,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除維修系爭車輛而回復該車之物理性原狀外,就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原告既已證明系爭車輛於修復後仍有交易價值減損10萬元之事實,其自得請求此部分系爭車輛因交易性貶值之損失。
 ③又按鑑定費倘係原告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即屬損害之一部分,應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另請求支出前開鑑定之鑑定費6,000元之損害,並提出苗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亦不爭執原告有此費用之支出,本院審酌目前審判實務上,原告為證明因被告侵權行為致其車輛受有交易性貶值之損害,有提出相關車價鑑定之證明文件之必要,原告為出具該鑑定報告因而支付鑑定費用時,該鑑定費用的支出,即難謂與被告侵權行為所致原告車輛交易性貶值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是該鑑定費用雖非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害,惟此係原告證明損害之發生及範圍所支出之費用,且鑑定之結果並經本院作為裁判之基礎,自應納為被告所致損害之一部,而容許原告請求賠償,是原告請求鑑定費6,000元,應予准許。
 ⒍精神慰撫金60,000元;
  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賠償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權之受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過失駕駛之不法侵害受有系爭傷害,須忍受身體之不適及因此帶來日常生活之不便,堪認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之程度及造成未來生活之影響,與兩造經濟狀況(有本院職權調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身分、地位、學歷(見不爭執事項㈡⒌),並考量被告駕車過失情節及原告傷勢輕重程度,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過高,應不准許。

 ⒎原告另請求因請假應訴之工資損失6,000 元;惟查,人民因報案,甚於循訴訟程序所花費之時間、勞力及金錢,此為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紛爭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故雙方勞費支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應由各當事人自行承擔,尚難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⒏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共計190,180元(計算式:780元+4,400元+45,000元+14,000元+106,000元+20,000元=190,180元)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原告起訴請求之民事起訴狀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7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得請求自送達翌日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180元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果是我
我會公布肇事者18歲屁孩及其父母相關資料在爆料社團
有法律責任就來吧
畢竟對方極有可能 已毀了你家人的一生
Bookwarm
這有違個資法! 不要教人犯法的事情。
最後再用我的人生體悟與你分享:

1. 沒有人願意發生車禍(對方也是),除非對方是故意製造車禍(此時就不是過失傷害)
既然不是故意,絕對就有寬恕、放下的機會

2. 你一直說到想要給對方年輕人一個不留前科的機會,這一點我非常欣賞與認同!
也呈現出你內心深處願意寬恕的一面。

說真的,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很常用給對方一個機會來化解誤解與促成和解率,
(和解成功率委員會非常重視(算KPI績效),你這場調解委員居然沒有一直搓合,這委員挺有個性)

證明你是一個心態成熟的思慮者,可惜對方不懂欣賞與領情。
(對方只想凹賠少一點,或許對方家庭經濟比較弱勢或是學歷較低.....?)

3. 我一直認為有時吃點金錢的虧(你的回文看起來並無很大經濟壓力),
老天一定會在未來的某個時機弭補你,我不迷信,這是樂觀。

同樣的,一直在斤斤計較不想負責想省小錢(對方),未來一定有發生不完的損失。
(態度決定一切,習慣注定一生)


願意分享處理過程就讚,也是一種善舉。
行善最樂,我在01此版至少說了2000遍。(行善最樂)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最後再用我的人生體悟...(恕刪)

你的回文讓我很窩心, 十分感謝.
11/28晚上到警局作完提告的筆錄了, 我才知道現在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員警說新北是先提告刑事, 後續再自己遞狀民事, 這下子我又得去學如何寫民事訴狀了.
員警在作完筆錄就很不解的說, 對方都全責, 還能這麼強硬的不肯和解,
希望他們在幾年後不要後悔, 不然對方畢業後如果真找到百大企業或其他需要良民證的工作,
會後悔當年為了不到幾萬塊把自己的前途喪送.
現在就等偵察庭的通知. 聽說過年前法院都會清一些積案, 我們這案子,
應該要到明年農曆年後才有機會處理.
反正車禍後我該作的動作都作完了, 一切就等老天爺的安排.
2025/02/14更新
我方在調解不成後, 2024/11/28提出刑事告訴,2025/02/5收到2/27出庭的傳票;
我方也在2025/1/24收到對方申請的車鑑出席通知(對方11/25申請的).
在 2/5到車鑑會時, 我方直接告知,2024/11/28已提出告訴, 裁決所的人則對我們雙方說,
因一方已提出告訴,所以車鑑不會受理.
對方父母及肇事者都有去, 他媽媽說 : 對方提告了? 那怎麼辦?
肇事者 : 我怎麼知道, 都是你們二個弄出來的.

我方回家後就就收到提告過失傷害告訴的傳票了.
現在就等2/27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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