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認為行人與行車都該遵守號誌,試想,若是我時速300(撇開超速不說),前方綠燈,沒行人衝出來,撞的到嗎?若是我時速50(速限60),前方綠燈,突然行人在你無法反應的時間衝出來,撞的到嗎?當然會。我要強調的是,超速並不會主動造成碰撞,但肯定的是碰撞後會造成更嚴重的傷亡,當然不超速也不代表不會撞死人,所以依這件事件來看,紅燈號誌那方若未闖紅燈,此事件根本不會發生,但法律並不如我說敘述那樣,再說,很多人或許包含法律都說,行經行人穿越道要煞車慢行禮讓行人,這能理解,那反過來想,行人的號誌燈不就白裝的?我想過就過,反正車輛必須禮讓我,這件事,我認為騎士會被判較重的責任(當然我希望騎士責任較輕),若無闖紅燈,就沒此事件。stevenprogram wrote:耳聞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恕刪)
黑色水晶 wrote:如果是~突然小朋友突...(恕刪) 沒錯就是這樣之前大隊長拿影片出來舉例一台車經過一個路口左邊有台貨車同行剛好過路口斑馬線視線上完全擋住一個阿伯闖紅燈在斑馬線上然後就撞飛了然後法官判綠燈直行車錯因為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路權就算有行車記錄器也是一樣懶的找影片
簡言之 生命權之保障交通法規目的是重視安全 交通順暢,交通法並無法凌駕於憲法(對人之生命權之保障).可愛小胖懷 wrote:當然沒有絕對路權,要視現場狀況而行呀。) 沒有任何狀況可異行人走在斑馬線上絕對是最高路權
快樂上學去 wrote:司機說撞一個也是死,撞二個也是死, 那就撈夠本. 之後這條法律就被修改了. 這主事者根本有問題,多撞死一個人對司機來講是有快感嗎?何來相信司機"撈夠本"的感覺,又不是去吃到飽...反過來說,如果對這個司機來說,撞死人的確有快感,多撞多爽,那你選擇輕判,不是等著他出來再犯嗎
快樂上學去 wrote:想起,很久很久以前的...(恕刪) 撞死一個之後又撞死第二個的我覺得他應該是有心理變態...我相信法律是有在避免肇事者產生撈夠本的這種狀態不然一定會有那種殺一個是死殺兩個也是死多拉幾個墊背大家一起陪我死雖然我一直覺得台灣的法律感覺很像是在保護加害者而非受害者...至於要把人撞到死這好像真的不少肇事者有這說法忘記上次看到哪篇新聞撞殘要賠醫療費.生活費等等賠到受害者死撞死就只要付喪葬費所以以前才有撞沒死又倒退輾過去的傳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