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還不算蓄意殺人的話…基本上這條就可以廢了!想想在台灣要幹掉一個人根本不必買刀弄槍,開車尾隨目標直接加速給它撞下去就是了,方便又有效率!到了法庭上假掰一下,就變成有教化可能,關個幾年意思一下,還不是放出來繼續再找下一個受害人~
這個車禍現場我在當天發生過後約半小時有經過,由其我也是騎大重經過那時就覺得自小客會撞上中央分隔島就覺得事態應該很嚴重我騎車很注意自已的安全,肉包鐵,命是自已的也不騎快、不亂壓車,原廠胎騎超過1萬KM胎肉還有一半以上,夠RV了吧但是我再怎麼注意,對這種的已經是近乎蓄意要怎去防?原來在台灣一個人的生命這麼廉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