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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及安全距離。
2. 超車前沒有先告知對方。
參考法規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9條第2項第3款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題的解法也簡單,在多車道遇到慢車就變換車道就 OK 了!不要跟慢車擠同一車道。想想看依法超車要間距半公尺,哪有那麼寬的車道?超不過就只能在後面慢慢跟,這樣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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