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11/8 打電話過去覆議會問,對方果然申請了覆議
請問了覆議會人員,才知道車禍覆議是以書面審查為主
並不會通知當事人與會,於是趕緊將 10/17 調解當天
對方宣讀我方違反的交通法規,
整理寄給覆議會,違反的法規的人是阿婆,並不是我
1. 信賴原則: 阿婆不合理的行車路徑,先靠右,打方向燈2秒後立即左轉,
完全沒看左方有沒有車,不符合信賴原則
2. 道路交通規則
1) 第102條- 5 :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
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102條- 7: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對方說我跟車過近,無跟車過近的因素)
結論: 阿婆已經靠右行駛至機車優先道標線上,左轉時應禮讓左側直行車輛
如認定阿婆行駛於標線上,尚未離開車道進入機車優先道,相關法規如下
1.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第20條 -1: 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2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結論: 事故地點彰南路,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 & 單車道,非禁止同車道超車路段
本事故之阿婆靠右行駛於標線上,如仍認定於車道內,該路段並未禁止同車道超車,路權仍是左側直行車優先,由行車紀錄顯示,未保持兩車安全間距為阿婆,並非汽車駕駛。
11/21 收到判定結果,維持原判,我方無肇事責任
接下來對方應該是要提告了吧!
我也準備好要上偵查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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