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飆仔 vs. 佔用內車道烏龜。誰才是道路老鼠屎?

怎不檢討哪種最可能變成老鼠「死」?
或是害死人?
a21626a21626 wrote:
首先,極端危險駕駛各(恕刪)


只要內側保持在最高速限,並且比中線快,
也就是它一直在超車,
違規超速怎麼會去比對守法規的人!莫名其妙!
delenatii
這是您自己延伸解釋的吧??
herblee
法律授予能"超車"的路權是有範圍的,安全規則101條:『超過,行至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有安全車距離開, 就已經喪失路權了,那裏還有路權能一直超下去?
個人認為歐美日等國外交通情況根本不適合台灣
撇除極端駕駛之外
先不討論地大相對車少跟地小相對車多的問題
許多人舉例國外車速較快車禍較少之類的來舉證車速不是車禍的主因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後車跟很近的情況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前面距離不夠,卻硬切變換車道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方向燈不打或是現打現切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塞車就開始左右切換鑽縫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路邊閃個黃燈就停,想開走就直接外切開走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即將黃紅燈還是硬要加速通過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人行道有人還是直接轉彎開過去嗎
還有族多不及備載的駕駛習慣

個人在日本、歐洲及紐西蘭&加拿大都有自駕旅遊的經驗
大城市、郊區、無限速高速公路也都開過
當然高速公路內線道的確是看到車速快的會閃
晚上沒注意也在被閃燈後會閃開讓道
就算你已經220公里,只要後面快就是讓道
是歐洲高速公路普遍的情況

但在台灣,內線可以最高限速行駛縱然是交通局的奇耙政策
惡法亦法,我們不能要求內線龜在後面有車接近就讓
但也希望要依速限開內線道也不要跟中線併排好嗎
在國三遇過好幾次明明前面沒什麼車,還是硬要一起手牽手的行駛不願意錯開

在台灣的駕駛,只要握上方向盤就拓海上身
感覺只想要爭取權益,對於危害交通的道路行為卻視而不見
總是路上我最大,我趕時間,停一下下又不會怎樣,對方三寶駕駛技術很差
當然我們的道路速限有些的確不合理
但是在村莊的道路,也是不乏一堆開快的機、汽車

我們的交通如果不經過大改革、依舊是以車為本、而且體積越大越有權的行車路況
我想歐美等地的交通情況永遠不適合台灣
herblee
這些都是『路權』! 進步國家要求行駛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內,不能侵入到別人的路權範圍! 台灣相反,不走法律所規定的位置?而是拼快搶位!玩蠻荒時代爭先搶位的叢林法則?誰快搶到位子就當起酋長?
herblee
後面來了一個更兇狠更快的,就要求舊酋長退位?當起新酋長?新酋長拼車速拼不過後來得?一番爭鬥追逐之後?又產生新新酋長?公路變賽道爭先賽?都在拼什麼自己定義不同的"最高速限"?如同非洲大草原公獅搶地盤?
fairyer wrote: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後車跟很近的情況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前面距離不夠,卻硬切變換車道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方向燈不打或是現打現切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塞車就開始左右切換鑽縫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路邊閃個黃燈就停,想開走就直接外切開走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即將黃紅燈還是硬要加速通過嗎


你有看過後車跟很近的情況嗎 => 看過
你有看過前面距離不夠,卻硬切變換車道嗎 => 看過
你有看過方向燈不打或是現打現切的嗎 => 看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塞車就開始左右切換鑽縫的嗎 => 看過,國外重機
你有看過路邊閃個黃燈就停,想開走就直接外切開走嗎 => 看過
(在美國 L.A.)
kkip
只少還有兩項沒看過...
Daniel Wen
我也看過,但比例遠遠低於台灣
內線占用車道造成回堵都是因為內線慢車,從來都不是內線最高速限造成回堵.
實際上大部分人都照速限開,內線都照最高速限開的情況下怎麼會造成回堵.
今天我開120佔內線,中線開110,我一路超車請問這算不算佔內線?
圈圈你個叉叉
您的車速110 , GPS才102 您用102與中線一路102佔住兩車道然後很多人看到固定測速照相,鬆油門 時速直接剩下8X 9X後面車直接大減速,不注意的直接追尾這就是國道阿~~~~
herblee
delenatii:高速公路不是只有二台車?能加速到多快?要看你的前方有多少車距,都擠在一起不離開會有車距?有路隊長就是S同步車流,車速受路隊長制約,和路隊長同步,是反過來是被中線超越
fairyer wrote:
個人認為歐美日等國外交通情況根本不適合台灣
撇除極端駕駛之外
先不討論地大相對車少跟地小相對車多的問題
許多人舉例國外車速較快車禍較少之類的來舉證車速不是車禍的主因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後車跟很近的情況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前面距離不夠,卻硬切變換車道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方向燈不打或是現打現切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塞車就開始左右切換鑽縫的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路邊閃個黃燈就停,想開走就直接外切開走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即將黃紅燈還是硬要加速通過嗎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人行道有人還是直接轉彎開過去嗎
還有族多不及備載的駕駛習慣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後車跟很近的情況嗎←"保持安全車距"是法律規定, 法條還說明這是"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法律所所授予這個範圍是用來煞停的路權範圍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把前車當成自己煞不住的緩衝墊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前面距離不夠,卻硬切變換車道嗎←這是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方向燈不打或是現打現切的嗎, ←打方向不是路權, 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方向燈是義務一定要打, 但能不能切?要看是否擁有法律授予之路權!
直行車VS轉彎車, 直行車擁有路權,打了方向燈的轉彎車要讓 , 但是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擁有路權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塞車就開始左右切換鑽縫的嗎←這是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而且這是徒勞無功, 因為都塞住了, 必須『拉開車距』才產生能夠變換車道的車距
不降速 還 左右切換鑽縫 ? ←製造車流擾動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路邊閃個黃燈就停,想開走就直接外切開走嗎←有,下來是個東方臉孔的人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即將黃紅燈還是硬要加速通過嗎← 有 ,但懷疑人是從台灣來的

但是在國外開車,你有看過人行道有人還是直接轉彎開過去嗎←沒有,行人舉起腳就要煞停

歐美日等國外交通情況根本不適合台灣?問題是交通法規都一樣, 結果怎麼會不一樣?
我國法條就是國外照抄下來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還高於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就是本國法!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明明就是我國和歐盟國家一樣, 都簽署相同的"維也納道交公約", 是台灣毫無路權概念,即未依據法律授予之路權,違反法律,運用類推解釋創造出新法? 才會變成不一樣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停等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fairyer wrote:
個人在日本、歐洲及紐西蘭&加拿大都有自駕旅遊的經驗
大城市、郊區、無限速高速公路也都開過
當然高速公路內線道的確是看到車速快的會閃
晚上沒注意也在被閃燈後會閃開讓道
就算你已經220公里,只要後面快就是讓道
是歐洲高速公路普遍的情況


補充說明, 德國是法治國家 , 並沒有誰快誰就搶到路權當酋長 ? 後面來了個更兇狠的, 拼更快的, 就要舊酋長退位? 讓新酋長取而代之?將公用的馬路當成賽道在拼爭先賽? 那為是野蠻時代的叢林法則?

德國最重視路權 Vorfahrtsregeln
德國StVO 要求行車儘可能靠右 , 超車是例外走左邊 , 超車完成例外結束就要回到右邊的車道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StVO § 5 Überholen 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這是不往右的例外, 但例外結束, 就必須回到往右 )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左邊的車道, 一旦超車完成有安全車距就喪失(左邊車道)路權了, 要自動回到右邊的車道
一旦非超車,後面有車?無車都一樣是喪失路權
一旦非超車,車速200Km?車速300km都一樣是喪失路權


fairyer wrote:
但在台灣,內線可以最高限速行駛縱然是交通局的奇耙政策
惡法亦法,我們不能要求內線龜在後面有車接近就讓

細看法規就知道 , 我國並沒有達到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的法規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這是 主管機關 錯誤運用"類推解釋", 違反法律原則!
將單向涵攝不能倒過來講的8-1-3但書(○○狀況下→●●速限行駛),做了倒推解釋, 變出原本法規沒有的東西
這些說法本來就不是法律! 不能稱為惡法 ! ←不屬於法律!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根本不必後車驅趕 , 是要自動離開 !
相關法律依據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82297&p=7#8609550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明明就有 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標誌,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fairyer wrote:
但也希望要依速限開內線道也不要跟中線併排好嗎
在國三遇過好幾次明明前面沒什麼車,還是硬要一起手牽手的行駛不願意錯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超車道 VS 中線車道 , 對中線超車!車速高於中線!
如果依據路權 ,內車道 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怎麼可能發生 "併駛" ?

依速限開內線道 ? ←這是速限規定而非路權(使用車道的權利)
使用道路必先取得路權, 有該車道的使用權利 , 才有可能在該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沒有路權?車不能在內側車道上, 卻幻想能在沒有路權的車道上創造出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再自稱有權行駛?
完全違反前後時間次序? 完全看不懂主管機關在說什麼 ?
如同建中的學生跑去北一女考期中考?考及格就自稱自己能在北一女讀書? 有考試成績了,問題是這樣仍然沒有學籍?

fairyer wrote:
在台灣的駕駛,只要握上方向盤就拓海上身
感覺只想要爭取權益,對於危害交通的道路行為卻視而不見
總是路上我最大,我趕時間,停一下下又不會怎樣,對方三寶駕駛技術很差
當然我們的道路速限有些的確不合理
但是在村莊的道路,也是不乏一堆開快的機、汽車

這就是前面說的 , 台灣不是依據法律所授予之路權 , 而是自以為台灣法律與眾不同?是搶快爭道的叢林法則 ?
每台車都個自定義自己的"最高速限" , 自認達到最高速限就佔用車道不走?
永遠不依照正常邏輯, 法條永遠倒過講成 用路人有自訂"最高速限"這種事 ?
以為誰快誰就搶到路權當酋長 ? 後面來了個更兇狠的, 拼更快的, 就要舊酋長退位? 讓新酋長取而代之?將公用的馬路當成賽道在拼爭先賽? 以為是野蠻時代的叢林法則? 還以為到了非洲大草原 , 是公獅在爭地盤搶當獅王?

fairyer wrote:
我們的交通如果不經過大改革、依舊是以車為本、而且體積越大越有權的行車路況
我想歐美等地的交通情況永遠不適合台灣

回歸法律條文的規定 !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使用權利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明明就有 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標誌,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此處還有「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
本來就沒有標誌 寫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會錯誤跑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就算是無設置者,其車道之使用 , 8-1-3 本文規定也有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本來就沒有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把"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拿掉 ?
路權,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本來就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段 !
自己不依法去看標誌?卻跑去看無設置者的但書?自己看錯法規?不適用的法規出來唬人?還嚷要修法? 是要修什麼法?

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2)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進入內側車道是不是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是不是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高公局還說過,高速公路右側超車無法可罰?
此處是不是要求應依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法是不是要走左邊的內側車道超車!
這條不是法規嗎?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要離開這個車道, 那裏能拼快搶道,仗勢自己開快車別人追不上?就一路佔用下去?

(3)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必須離開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依照法規條文來解釋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高管規則6: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處罰條例4: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設置規則85條: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只是在設定速限! 該條文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予許用路人佔用內側車道的描述,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駕駛人.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是主管機關"得以"設置, 不可能是用路人 "得以" 佔用
然而車道使用規定仍然是"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根本就不存在於內側車道拼車速這種事!
"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車流量大時自然進入超越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車流量小的時候回到中外車道
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有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之,無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種速限不成立, 速限於是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john651216 wrote:
那請問用最高速限行駛...(恕刪)

最高速?錶速?有誤差你不懂嗎?
你敢保證你的速度是法定最高嗎?
就算你用gps測時速自以為定速120好了,後車也用gps測速定120。
但沒人能保證gps接收器不會有誤差吧?
就算只有時速一公里誤差,遲早還是會有誰擋到誰的問題。
養成習慣超完車切回中線很難?難怪台灣駕駛環境爛到一個不行,就是一堆把陋習講的理所當然的人種。
fairyer wrote:
個人認為歐美日等國外(恕刪)

由於字太多,小弟懶得回了
我們直接上影片看看人家內側車道的生態


這是「快車道」,還是「超車道」?
台灣的既不是「超車道」,也不是「快車道」
畫虎不成反類犬
(簡稱畫虎爛)


超車道的設計本就是讓快車可以超越慢車


給人更多選擇
就只是互相傷害而已


簡單說就是這樣
燃燒軌跡 wrote:
內線占用車道造成回堵都是因為內線慢車,從來都不是內線最高速限造成回堵.
實際上大部分人都照速限開,內線都照最高速限開的情況下怎麼會造成回堵.
今天我開120佔內線,中線開110,我一路超車請問這算不算佔內線?

首先 , 你的120是不是真的比中線的110快? 不知道
超車是用肉眼看, 車頭有沒有超過中線車,直到拉開到有5條車道線的長度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的"數字"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真實車速110km時,誤差高達15km, 是合格的錶
90km誤差高達13km, 還是合格的錶
這樣的情況下, 能說120 比 110快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法律授權能使用內側車道"超車"的車道長度為多少? 只有安全車距55m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都要求 , 行至安全距離後,要駛入原行路線, 此時路權就已經被法規宣告中止, 喪失路權了!

那裏能一直超車下去?

燃燒軌跡 wrote:
內線占用車道造成回堵都是因為內線慢車,從來都不是內線最高速限造成回堵.

這種說法是以為道路容量是無限大嗎?以為不管往裏面倒幾台車都不會滿出來 ?
要不要先看一下高管規則6寫了什麼?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保持55m車距+車長5m, 每台車就佔去60m長度的車道
這樣1000m/60m , 每公里就是只能裝 16 台車
擠進去22台車,車距縮小到只有40m, 對不起,依法車速只能是8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還不信邪?台灣人最會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自稱以40m車距跑110km一點難度都沒有?
這是台灣常見的車景
依法(高管規則6),內車道車距只有三條車道線(30m),車速頂多為 60km ? 台灣人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好啊, 都不離開,每公里擠200台車進去,保險桿頂保險桿,車距=0, 跑一下最高速限行駛是長怎樣給大夥兒瞧瞧?
不離開, 一直往裏面把車塞進去,然後自誇不會塞??
完全誤解何謂"堵塞"
堵塞 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有路隊長出現)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 而是有阻擋 , 發生那裏有縫那裏鑽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 在被堵塞車流的旁邊 ,流速加快 , 這就是"超車道"繞道bypass!

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是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所以, 堵塞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是沒有關係的 ! 而是和周邊車輛之"速差" 有關!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80km,那麼車速80k並不會堵塞? 因為沒有速差!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110km.那麼車速109km也會堵塞, 因為有速差存在!
並非車速高就不堵塞!
堵塞因此和多少公里的"車速數值"(絕對車速)是無關的! 和比較的"相對車速"有關!

車都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由於塞到沒有"安全車距", 前方產生了路隊長,造成前車與後車只能同步跟車, 於是發生了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

"壅塞""說文解字"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Wide moving jam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走走停停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不但停滯,還向外傳遞

此種廣域壅塞的J車流Wide moving jam, 可以『衝擊波』的形式, 突破停滯不動的車群,向車群外傳遞, 傳遞到達"瓶頸", 會引發另外一波的"S同步車流",
這是高速公路沒車禍,有沒修路,路況良好, 卻有莫名其妙的"塞車"? 正因為是由別處傳遞過來的交通壅塞(J車流)。

再以車距來說明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以上是降速都還能移動
1km內有200車(50m內擠10台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若要移動, 必須前面的車挪出車距來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讓出來的! 高速公路是公眾使用, 公共使用不會只有一台車? 必須相互禮讓!
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權優先使用! 沒有路權的一方, 有遵重他人路權的義務,即禮讓的義務!

依照定義,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走走停停是 S-metastable同步車流, 即 LOS D→LOS E , 為"堵塞"


高管規則8-2所稱之"交通壅塞" →指 (J車流Wide moving jam) 即 LOS E→LOS F , 為"壅塞" , 除了完全塞住不動,還會傳遞出去影響到後方車流

堵塞(S同步流) 及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完全是不同狀況的車流,不能混為一談!

前方有55m車距才有辦法110km行駛
這個範圍(車距大),處於F自由車流的LOS A B C ,才有55m ,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車速多少? 根本無關堵塞
反而是不離開, 都擠在內側車道, 於是車距被迫縮小,前方沒有車距, 當然受迫踩下煞車降速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

道路容量有限 ! 車流量 Q 是有上限的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但是, 車速V和堵塞無關(因為斜率=0及<0)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因為Q有上限, V增加壓縮了車距D
當超過了Qmax,車速V越快, 反而越早達到飽和, 越早發生斜率改變為負值(<0)。
也就是說,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如圖, 提高FFS 120km, 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FFS降低到110km 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再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能開到多快? 要看當時的車輛密度!留下多少車距?
也就是說,密度低於16車/km時, 無論車距57.5m(16車/km),或是車距995m(l車/km),未超過Qmax,都能有55m車距,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但是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交通密度高之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超過Qmax),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不能!, 因為車距不足。
原本能維持車速110km那條直線(斜率=0), 在達到1450車最大車流量Q時開始反轉 , 車速往下掉 !
22pc/km/ln只有40m車距, 無法對應車速為100km/h, 會因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為80km/h!
此時就算速限設為100km/h?車速也是只能80km!也是達不到100km的, 會受迫於車距不足而降速,更別說一堆人想像速限設為更高的120km/h就以為能夠跑更快?

提高速限安全車距也要拉大, 容納的車會變少
正常由匝道進來,是行駛於外側車道, 應該是外側車道裝滿16車/km時,才進入中線車道
當中線車道裝滿了,超過16車/km,車距不足55m,自然會受迫而降速,此時不必提高速限! 內車道自然能超越中線車道
但台灣是相反,都是螃蟹橫行往內車道衝進去, 密度一高,又不肯受車距不足而降速? 不久就連環追撞了!
有車距才能開快車! 沒車距就受迫降速了! 都擠在一起取暖怎麼會有車距?這是不能擠在內側車道不離開的第一個原因

會不會塞車 ? 是 不能讓"車流量" 超出『道路容量』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7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行車儘量靠邊(往路肩方向)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 的規定, 歐盟和我國都是簽約國家

台灣因為 不執法(車道路權規定), 讓16台車散在二個車道上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道明明還沒裝滿, 就達到飽和 ? 這就是台灣國道車流量達不到道路設計容量的原因
都擠在一起取暖沒補滿右邊的車道,就會浪費許多零碎的車道空間,無法整理組成較長的車距。
車距零碎?車速當然快不起來! 這樣車道沒裝滿就達到飽和 ?這是不能擠在內側車道不離開的第二個原因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道路空間能得到最好的利用!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都是
但差別是一個會被罰錢一個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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