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idx wrote:信件內容: X 先生您好: 您於98年5月25日寄縣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局交通隊查處結果,茲答覆如下: 台端認本縣橋頭鄉及岡山鎮之省道沿線車道佈設不合理建議改善案,本局已函轉路權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高雄工務段依權責處理。 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李福順敬啟 這好像是啥米行政程序法15日內一定要回覆的至於內容都是千篇一律"什麼你的來函我們已經收到啦..."哩哩摳摳..阿里阿渣這一類的至於肯定的答覆字裡行間全然沒有建議你把信再寄一次給權責單位看他們會把球踢給誰你看連縣政府都搞不清負責單位那還期待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