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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本來就不能由民眾檢舉,而目前開放的路口十公尺、消防救護門口...等檢舉,區分"臨停"與"違停",檢舉"違停"本來就要三分鐘(以上)的照片或影片才能成立,其餘只能檢舉"臨停"(且要有足夠證明)。
如果要三分鐘才能檢舉,那法條的"臨停"?還有紅黃線是否也要檢討(紅線是禁止臨停、黃線是有限度可臨停,改成三分鐘才成立已經違背禁止臨停的定義)?
再無限上綱之後,連"黃網狀線"也變成要三分鐘才能成立(因為一樣禁止臨停的字義,且如何證明停在黃網線會"真正影響交通安全"?)...
本來法條會設置這些規範就是請專家評估、考量後訂出來的,雖然沒有與時俱進,但有些安全問題是不會隨著改變的、有些確實需要隨著時代改進,如果這次爭取有進度,那希望政府也檢討法條的更新!
bradia wrote:
黃線才有三分鐘的問題,紅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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