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問過了

藍色是行車方向
並非在變燈之際右轉
請問這樣算是是紅燈右轉還是闖紅燈呢?
文章關鍵字
闖紅燈無誤........(被抓到可以凹凹600大洋那條)
ps紅燈右轉要有燈號或交警才能;右轉車專用道也不能直接右轉

Q1請問紅燈右轉與闖紅燈之處罰有無不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點閱: 39973 資料更新: 2010-3-15 16:23 資料檢視: 2014-8-25 14:10

Q2違規先抓警察理虧.........基層員警沒注意到
多數員警都不相信路口有牌示開放紅燈右轉,堅持不可能「一國兩制」,強調紅燈右轉就可開罰;交通局解釋,設置前已邀警方會勘,但事後未再提醒,可能有些基層員警沒注意到。
至於是否可以全面開放紅燈右轉?官員的態度相當保留,因為目前要求機車兩段式轉彎,目的就是要減少路口衝突,開放紅燈右轉必定增加衝突,兩者理念根本背道而馳,在安全前提下,不應進一步開放。


有人說"超過停止線,這就是闖紅燈了。罰1800元"實際還是看警察怎麼開
紅燈右轉啊

TyLiN520 wrote:
可能有人問過了藍色是...(恕刪)


紅燈左轉視同闖紅燈
TyLiN520 wrote:
可能有人問過了藍色是...(恕刪)

違規行為是闖紅燈

罰則是紅燈右轉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
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
,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
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
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
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
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
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
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
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
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
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
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
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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